夏某涛涉嫌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奉化区人民法院: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夏某涛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询问了委托人,查阅了本案相关案卷,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审慎参考。
辩护人认为夏某涛涉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请贵院依法作出免除刑罚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 被告人夏某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血样中乙醇浓度测试为102mg/100ml, 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 被告人夏某涛系初犯,涉案前,无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前科,更无前科劣迹。
- 被告人夏某涛在洛兹建材市场工作,有正当工作,且诸多亲戚都在该地工作,社会关系稳定。
- 被告人夏某涛醉酒驾驶时,有合法驾驶证件,所驾车辆非营运车辆,车辆状态也正常。
- 到案前,虽然准备叫其堂哥夏某天来顶包,但在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在现在民警进行排查时,被告人夏某涛没有抗拒检查,当场配合民警调查,违法情节轻微。
其一、案发后,虽有叫人来现场,但本人未离开现场,有害怕承担后续结果的想法,但没有直接想逃避法律后果的故意。
其二、经现场民警排查后,承认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并配合现场配合民警的各项调查,包括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并在结果单上签字、配合在配合民警到中队核实身份、配合至医院进行抽血及醒酒、配合指认现场等。
- 被告人夏某涛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简易交通事故,且系非双向事故,系单方事故,仅有物品的损失,且已经赔偿了当事人,情节轻微。
其一、交通事故仅碰到了路边停放的车辆,没有给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损害结果,也没有给他人的人身造成任何损害。
其二、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后,已经积极联系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财产受损人的谅解。
- 到案后,被告人夏某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夏某涛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坦白情节,现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涛依法作出免除刑罚决定。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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