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修改前后对比一览表
[2013]14号(修改前) | [2017]7号(修改后) | ||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未修改) | ||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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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修改处对比: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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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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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未修改) | ||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未修改) | ||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 ||
1.未成年人犯罪 | 14岁—16岁之间犯罪 减少30%--60% | 1.未成年人犯罪(未修改) | 14岁—16岁之间犯罪 减少30%--60% |
16岁—18岁之间犯罪 减少10%--50% | 16岁—18岁之间犯罪 减少10%--50% | ||
2.未遂犯 减少50% | 2.未遂犯(未修改) 减少50% | ||
3.从犯 减少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3.从犯 (未修改)减少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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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首 减少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
4.自首 (未修改) 减少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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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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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7.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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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退赃、退赔的 减少30%以下
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等除外 |
8.(未修改)退赃、退赔的 减少30%以下
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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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减少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30%以下 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20%以下 |
9.(未修改)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减少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30%以下 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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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事和解 减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10.(未修改)刑事和解 减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
11.累犯 增加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 11.(未修改)累犯 增加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 ||
12.有前科劣迹 增加10%以下 | 12.(未修改)有前科劣迹 增加10%以下 | ||
13.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 增加20%以下 | 13.(未修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 增加20%以下 | ||
14.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加20%以下 | 14.(未修改)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加20%以下 | ||
常见犯罪的量刑 | |||
(一)交通肇事罪 | (一)交通肇事罪(未修改) | ||
(二)故意伤害罪 | (二)故意伤害罪(未修改) | ||
(三)强奸罪
强奸妇女1人 3-5年 奸淫幼女1人 4-7年 强奸情节恶劣 10-13年 强奸三人的 10—13年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10—13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 10—13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10—13年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三)强奸罪
强奸妇女1人3—6年 奸淫幼女1人 4-7年 强奸情节恶劣 10-13年 强奸三人的 10—13年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10—13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 10—13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10—13年 修改处对比: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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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拘禁罪
情节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5年 致1人死亡 10—13年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加10%-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加10%-20%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四)非法拘禁罪
情节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5年 致1人死亡 10—13年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10%-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加10%-20%
修改处对比: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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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抢劫罪 | (五)抢劫罪(未修改) | ||
(六)盗窃罪 | (六)盗窃罪(未修改) | ||
(七)诈骗罪 | (七)诈骗罪(未修改) | ||
(八)抢夺罪
数额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八)抢夺罪
数额较大或2年内3次抢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修改处对比: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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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务侵占罪 | (九)职务侵占罪(未修改) | ||
(十)敲诈勒索罪 | (十)敲诈勒索罪(未修改) | ||
(十一)妨害公务罪 | (十一)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暴力袭警 加10%-30%
修改处对比: 增加: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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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聚众斗殴 | (十二)聚众斗殴(未修改) | ||
(十三)寻衅滋事罪 | (十三)寻衅滋事罪(未修改) | ||
(十四)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十四)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未修改) | ||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未修改) | ||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相关刑法条文: |
五、附则
修改处对比: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14号同时废止。
4.相关刑法条文: |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同时废止。
4.相关刑法条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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