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 | 2013.04.17 |
生效日期 | : | 2013.04.17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文号 | : | 浙高法〔2013〕93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3〕9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将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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