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
“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数学方法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此公式中的情节为累犯、自首等罪前、罪后情节。
“部分连乘”的方法用数学方法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1-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此公式中的情节为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特殊犯罪主体的量刑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的量刑情节;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的量刑情节。此公式中没有罪前、罪后情节。
“部分连乘与‘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后连乘相结合”的方法用数学方法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1-单个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1-单个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此公式【】中的情节为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特殊犯罪主体的量刑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的量刑情节;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的量刑情节。()中的情节是罪前情节调节比例、罪后情节调节比例。
举例说明
被告人王某如果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起点刑:三年六个月(42个月),此时。三年六个月既是起点刑,也是基准刑,同时也是宣告刑。
如果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还致二人轻伤则基准刑:54个月(42个月+6个月+6个月)(其中致一人轻伤加重六个月、致二人轻伤,加重两个六月),即四年六个月。此时,54个月就是起点刑,另外两个“六个月”就是因为轻伤而增加的刑罚量。此时,四年六个月既基准刑,也是宣告刑。
如果王某还仅是未成年人,从犯,无其他法定情节,则宣告刑:28.35个月【54个月×(1-30%)×(1-25%)】(其中54个月为基准刑,30%是指未成年人犯的减少比例;25%是指从犯的减少比例),四舍五入,28个月,即二年四个月。这可以是宣告刑,如果合议庭认为还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可以自行上下调节10%以下,这样就可以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显然这是减轻处罚,因为王某的未成年人是应当减轻处罚、从犯的身份是可以减轻处罚,这样在判决书中就要写明,“王某犯时已满十六年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起次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此时,29个月是基准刑调节后的刑,二年六个月就是宣告刑。
2、如果王某还仅具有累犯情节、自首情节、一般立功情节则宣告刑:59.4个月【54个月×(1+40%-20%-10%)】(其中54个月是基准刑,40%是累犯的加重比例;20%是自首的减轻比例;10%是一般立功的减轻比例),四含五入,确定为59个月,即四年十一个月,如果合议庭认为仍然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可以自行上下调节10%以下,这样就可以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这样,在判决书中要写明,“王某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伤害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犯罪后检举了他人盗窃犯罪事实,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此时,59.4个月基准刑调节后的刑,五年就是宣告刑。
3、如果王某是未成年人、从犯同时还具有累犯情节、自首情节、一般立功情节则宣告刑:31.185个月【54个月×(1-30%)×(1-25%)×(1+40%-20%-10%)】(其中54个月是其准刑;30%是指未成年人犯的减少比例;25%是指从犯的减少比例;40%是累犯的加重比例;20%是自首的减轻比例;10%是立功的比例)四舍五入,31个月,即二年七个月,这是调节后的刑,可以是宣告刑,如果合议庭认为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可以上下调节10%,或者以三年为宣告刑,或者以二年六个月为宣告刑。这样,在判决书中要写明,“王某犯时已满十六年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起次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王某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伤害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犯罪后检举了他人盗窃犯罪事实,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这是减轻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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