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之后的庭审控制

刘彬律师 认罪认罚之后的庭审控制已关闭评论321字数 3056阅读10分11秒

认罪认罚之后的庭审控制

来源:靖之霖律师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率

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总结自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可见,超过6成的刑事案件都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案件是不是就没有“辩头”?

(一)人民法院一般会在检察院的量刑区间内选择量刑。

根据两高三部颁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人民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实践中,大部分检察院在给犯罪嫌疑人(法院审判阶段叫被告人)做认罪认罚的时候,会给一个量刑区间,比如聚众斗殴罪,建议量刑3-4年,法院再在这个建议量刑的区间内选择一个刑期,比如3年半。当然也有部分检察院在部分案件上给一个确定的刑期,这样法院要么采纳,就是这个确定的刑期,要么不采纳。实践中往往采纳的占大多数。检察院给一个刑期范围,而不是确定刑期,既符合了检察院提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也给法院一个裁量的空间,是常见的做法。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做了认罪认罚,那么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告人家属对刑期就有一个大概认识了,此时很容易放松警惕,认为后面的庭审就是走过场了,没有风险,没有辩头。但是,越简单的案件,越要防止庭审出乱子。
(二)认罪认罚之后的被告人的风险
    1.庭审中翻供,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加重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理是以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办案从快从简的高效来让度严刑,给被告人以相对较轻的处罚。但是这一前提是建立在不会办错案的基础上,如果不构罪或者只构轻罪,却量刑更重,则适用认罪认罚也是错案。因此,两认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定性正确,量刑在适当的范围内。
    如果当庭翻供,不仅会导致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还因为翻供,没有如实供述,没有认定坦白,而实践中坦白情节可以减轻10%左右,因此既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还因此丢掉坦白的情节,导致案件量刑加重。这是一大常见风险。
    2.涉及到黑恶势力常见罪名的案件,可能会退回重查。
    如果案件罪名是黑恶势力案件涉及常见罪名,且是共同犯罪案件,比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等,则要慎重对待。往往做了两认之后,案件快速审判,对被告人是比较有利的方式。因为被告人可能自己就本案所指的事,但是同案犯可能之前就涉及违法犯罪,所以不能预测的风险就会存在,即便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同样可能由于案件有涉黑涉恶的可能,检察机关再要过去重查。由此可见,即便做了认罪认罚,签订了两认具结书,还是有可能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倒查没法规避,但是至于是否构成黑恶势力,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应当心里有数,不再赘述了。

认罪认罚之后的庭审控制-图片1

认罪认罚之后如何控制庭审
假设站在辩护人的立场,正在为已经做过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律师称当事人)进行法庭的辩护,如何防范对当事人不利的风险出现。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庭前跟检察官和法官沟通,将辩护意见和阅卷笔录交给法官和检察官,主要目的是避免庭审(过多)发问。
    案件不同,方案不同,但是如果辩护人打定主意要让这个案件按照认罪认罚的思路顺利进行,那么这种相对交底式的方案是可行的。原因在于:第一,检察院、法院每天要审结的案件那么多,承办检察官、法官出个差回来就不一定能够清楚记得这个案件的情况,所以你把阅卷笔录交给他,他会带着一起看的,当然也不要交的太早,通知你开庭,你再交过去,保证你的阅卷笔录在1小时内基本能够阅完,对案件的情况能够了解。第二,认罪认罚的本来效果之一就是节约审判时间、提升审判的效率。检察院在庭审时除了法律规定的履行职责外,他希望认罪认罚顺利进行下去,具结书自愿签署,有律师在场。法院除了想查明案件事实外,也希望案件顺利进行下去。当然所有的高效目的都建立在案件没有实质性问题的情况下。因此开庭前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阅卷笔录交给检察官和法官,检法在开庭时对案件情况非常熟悉,就减少了对在卷事实非常清楚事项的发问,让案件更顺利。
(二)庭前跟被告人的会见沟通
    庭前会见有时被称为庭前辅导,庭前辅导的目的是达到自己这一方的庭审目的,既通过庭审让法官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予以采纳,对法院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审判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庭审的顺利进行是一个重要目的,如果还能让法官觉得这个量刑建议就已经偏重了,那就更好了。笔者通俗的说。庭前辅导除了常规注意流程、辩点、最后陈述等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发问,然而发问对于被告人而言又是最难的,因为它既不是像辩论阶段被告人可以说“我说不好,让我的律师给我说”,也不像最后陈述阶段“我知道错了,请法官大人给予我从轻处罚”,而是影响案件认定的大问题。
(三)被告人当庭要注意的事项
    1.注意公诉人、审判人员发问
    认罪认罚的案件,一般公诉人发问这几个问题:(1)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2)被告人是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签订具结书的时候是否有律师在场?其中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如果公诉人不发问,审判人员也会发问。审判人员发问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案件基本事实是否和之前阅卷是一致的?第二,认罪认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自愿性、律师在场)?如果有其他律师发问被告人,有可能使法官再重新针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发问。这就是被告人需要注意的第二个大问题。
 2.注意其他律师的发问,特别是没有做认罪认罚的律师的发问。
    首先,笔者对认罪认罚的看法是这样的,在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做认罪认罚一般比没有做两认量刑相对较轻,这也是这项制度的应有之义。其次,每个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情节不同,参与度不同,辩护律师只能考虑自己的被告人,很难考虑其他被告人,除非被告人之间是亲属关系,比如夫妻俩都进去了。因此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方案,对其他没有做两认的被告人的辩护方案不能评价。并非所有案件做两认都是完美的辩护方案,因此此节没有不同意他人不认罪认罚的意思。
    被告人为何要注意其他律师的发问,原因在于其他律师发问的目的可能导致被告人说出来的答案令庭审将注意力集中在你身上。其他律师的目的包括:通过发问你,让庭审认为他自己的当事人是罪轻的,是无辜的。你要么是承认自己的问题,要么是指认其他人,因此这些目的是一致的,但问题是开放式的,你不能不答,又不能与之前在供述中的自己的行为部分相反。在此节,笔者有个相对好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你可以说:“时间间隔有一段时间了,具体记得不是特别清楚,同我之前的笔录”。笔者之所以就此段进行展开,是因为庭审给法官的感受比卷宗要更强烈,对自己不利的点在庭审上经过多次展现,法官对不利的感受更加深刻,在量刑时可能就会体现出来。因此,对于两认的被告人来说,不回避自己的责任,也要清醒知道庭审的目的是非常必要的。

认罪认罚之后的庭审控制-图片1

综 述
认罪认罚案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让辩护人、被告人及家属初步了解了案件的量刑范围,但还是存在其他风险以及辩论的空间,因此刑事案件的每一步都是重要的,就像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都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可以多做预案和方案,但不能少考虑,越看似简单的问题,越要仔细应对。律师的保障作用不可忽视,看似顺利的背后,实际上是每个环节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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