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工作流程

刘彬律师 刑事辩护工作流程已关闭评论336字数 1793阅读5分58秒

刑事辩护工作流程

 

一:在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

(一)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按规定出示律师执业证。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案件基本事实及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否涉及黑恶势力等案件基本情况。

(三)及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询问涉嫌的罪名、参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本人辩解和陈述;并就其所涉罪名的定罪要件、量刑档次、享有的诉讼权利、案件审查法定限期等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四)经过会见及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基础上,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待审批(即使符合条件并不一定同意取保候审),因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特例。

(五)如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及时提出申诉、控告,保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人身不受侵害。

(六)综合已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判断辩护总体方向系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七)综合全案分析,向侦查机关初步提交《法律意见书》书面材料并要求附卷,包括罪名定性、主从犯定性(因侦查阶段无法阅卷,无法看到全案证据材料,法律意见并不完全准确,具体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准)。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一)及时到承办案件的检察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按规定出示律师执业证。

(二)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所得材料仅供律师本人履行辩护职责使用,不得复印或以其他方式外传。

(三)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后,进行阅卷工作,并形成书面阅卷笔录,总结案件已确定事实和辩护焦点。

(四)阅卷工作结束后,及时安排会见被告人,对于侦查阶段指控的犯罪情节和事实逐一与被告人进行核实,指控是否属实,如不属实,其辩解理由和陈述记录在案。

(五)会见同时,再次询问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有无辩解、有无自首立功情节、犯罪的起因与结果、有何想法和要求等。再次向被告人解释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等法律规定。

(六)辩护律师或被告人本人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也可以决定自行调查。

(七)会见结束后,及时约见承办检察官提出口头以及书面辩护意见,包括对本案罪名的定性的意见和建议、犯罪地位(主从犯)的意见和建议,涉案金额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具备自首、立功、及其他可以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意见和建议。

(八)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及时会见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同时及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再次沟通认罪认罚后涉及的量刑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后,辩护律师针对已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和建议。

(九)如被告人符合判决缓刑的条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沟通能否给予判决缓刑的意见和建议。

(十)如涉及被害人或者根据案情涉及退赃情况的,及时与被告人家属即委托人沟通退赃事宜,包括是否有经济能力退赃,退多少的意见和建议。

 

三、一审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

(一)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二)及时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并审查分析,制作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和辩护提纲。

(三)阅卷工作结束后,及时约见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就案件定性及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和建议。如果符合缓刑条件的,提出沟通能否给予判决缓刑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依法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六)案件复杂、疑难的,根据法庭安排,是否需要庭前会议。

(七)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听从审判长指挥,认真履行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的法定职责。

(八)休庭后,应当在三日内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

(九) 一审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人,解答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告知其有上诉的权利,向其了解是否上诉。如不上诉的,制作好笔录,告知其家属;如决定上诉的,及时起草上诉状,且应当在被告人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由被告人签字后递交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

(十)一审委托至上诉期限届满止。

(十一)根据案件需要安排会见次数,如羁押期间被告人本人要求会见的,看守所会联系辩护律师,及时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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