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收受一个价值5万元的花瓶,案发后经司法机关鉴定为赝品,仅值500元,构成受贿罪吗?
争议点主要在于陈某收受的赝品花瓶到底是以5万元购买价格认定还是500元实际价格认定。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的基本指导参考来说,该解释规定,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根据刑事审判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认定受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对受贿数额的主观认识和受贿物品的实际价值,将二者结合,在实践中,行贿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常常会故意报高或报低贿赂物品价值。因此,陈某虽然收受花瓶,但不能推定其主观上对花瓶价值有准确认知,在花瓶是赝品仅值500元的情况下, 让陈某承担收受5万元贿赂的责任,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应按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的价值认定为受贿价值,即为500元,数额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不构成受贿罪。当然,如果赝品的价值达到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就构成犯罪。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