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刘彬律师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关闭评论155字数 1088阅读3分37秒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09.10.14
生效日期 2009.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释〔2009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151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惜植物、珍惜植物制品罪罪名)
180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
(《刑法修正案(七)》第3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224第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53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253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62第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85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85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337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375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375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88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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