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 | 对强迫多人多次卖淫的行为人应否从重处罚

刘彬律师 强迫卖淫罪 | 对强迫多人多次卖淫的行为人应否从重处罚已关闭评论166字数 1777阅读5分55秒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情节·应当型情节·应当从重(g120101034)

【关 键 词】刑事强迫卖淫欺诈手段未成年人身自由胁迫暴力手段卖淫构成要件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学科课程】刑法总则

【知 识 点】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 多次卖淫

【教学目标】掌握从重处罚的概念,明确强迫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裁判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一审

【案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案例信息】

【罪   名】强迫卖淫罪

【案    号】(2010)滕少刑初字第20号

【判决日期】2010年04月30日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史X阳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欺诈手段将三名未成年少女骗至某处,限制三名少女的人身自由后,采用威胁、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三名少女多次卖淫,并从中获利的,其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对其应否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史X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史X阳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谈恋爱的欺诈手段将三名未成年少女骗至某处后,限制三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使用胁迫、殴打的暴力方式强迫三人多次卖淫,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同时鉴于行为人强迫三名少女多次卖淫,属于强迫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

 

【法理评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系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以谈恋爱的名义,欺骗三名未成年少女到某处后,限制三名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并采用恐吓、胁迫、暴力殴打的手段强迫三名少女多次卖淫的,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强迫卖淫罪对其定罪量刑。同时,鉴于行为人先后强迫三人多次卖淫,属于强迫卖淫罪中“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情节,即符合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的构成要件。据此,对该行为人应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论述强迫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2.简述从重处罚的概念及法定情形。

3.辨析加重处罚与从重处罚的异同。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阳,男,汉族,1987年5月生,初中文化,农民。

200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史X阳(男,汉族,1987年5月生,初中文化,农民)以同他人谈恋爱为手段,诱骗刘x(15岁)、徐某(16岁)、王xx(16岁)后,又以看管、殴打、恐吓等手段先后强迫上述3名少女多次卖淫,从中获利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X阳强迫未成年人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史X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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