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 先后与KTV从业人员发生关系被控轮奸法院不予认定

刘彬律师 强奸罪 | 先后与KTV从业人员发生关系被控轮奸法院不予认定已关闭评论1631字数 27471阅读91分34秒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川130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XXX”),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XX,男,1998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吴XX犯强奸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智勇、钟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吴XX跟朋友一起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松花堂酒店楼下沐某名仕会馆KTV喝酒,期间点选了几个行政陪酒,其中陪酒女黄某凤陪何某某喝酒,直到2019年11月3日凌晨三、四点钟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因想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便邀约黄某凤一起出去吃烧烤,黄某凤在询问参加人员后,便同意与何某某等人一起去吃烧烤。几人从KTV出来,何某某驾车与吴XX就把黄某凤直接带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友某大酒店,在黄某凤不情愿的情况下,何某某把黄某凤拉进酒店,并将其带至九楼,将黄某凤推拉至903房间,后何某某给吴XX开门,吴XX随后进到房间躲进厕所。何某某、吴XX在黄某凤不情愿的情况下,先后强行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吴XX因遭到黄某凤的反抗,被黄某凤咬伤手臂,因黄某凤激烈反抗,吴XX未能得逞。事后,黄某凤说要报警,吴XX喊来赵某调停和解,最终谈成吴XX、何某某赔偿黄某凤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凤5000元,并写下5000元欠条。黄某凤拿到欠条后称吴XX在强奸她时,被吴XX扇了一耳光,要打回来,吴XX同意后被黄某凤扇了一耳光,后吴XX说黄某凤是卖淫嫖娼,并离开现场,何某某将黄某凤手上欠条抢过撕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吴XX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吴XX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吴XX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具有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被告人何某某、吴XX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XX在供述中承认去酒店前就想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庭审中辩解是看到黄某凤赤身裸体后才想与其发生性关系,认罪态度不好,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吴XX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遭到黄某凤激烈反抗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以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相关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视频监控影像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何某某、吴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1.当晚是他将黄某凤约出来的,但没有想过吴XX和黄某凤发生性关系,他和吴XX是朋友,他开双人间是让吴XX和他一起休息,因他想和黄某凤发生性关系,所以吴XX去了厕所。2.黄某凤是KTV行政,他在KTV点黄某凤陪他,付费是600元,黄某凤的服务项目包括脱了上衣陪耍,他俩当时又亲又摸,耍得很好,黄某凤还开玩笑地咬了他一口。3.他和黄某凤发生关系时,黄某凤不是醉酒状态,很配合,他俩还变换了做爱姿势。4.他洗澡出来看到吴XX和黄某凤在争论,黄某凤还喊他走,说这事和他没有关系。5.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向杰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指控构成轮奸有异议。辩护意见是:1.何某某和吴XX在离开KTV到达酒店前,虽然各自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何某某并未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吴XX,更未邀约吴XX一起加入,二人无任何轮流实施强奸的共同意思联络,也不是在酒店临时达成强奸的共同故意,二人的行为应当分别看待。2.何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到结束,何某某都没意识到被害人是不情愿的,都认为被害人是自愿的,更未认识到自己是强奸行为,被害人是否同意与吴XX发生性关系与何某某无关。吴XX是后来通过自己的行为才认识到被害人不愿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也可能不愿意和何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此时何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已经结束,不能以后来吴XX的认识状态改变反推最开始何某某和吴XX就具有共同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3.将被害人带往酒店房间的过程中,何某某和吴XX并未一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的行为,二人是分批乘坐电梯,何某某在房间内并无强迫被害人与吴XX发生关系的协作行为。二人只是巧合的分别在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不能因为有强奸行为,同时数量上达到两人就认为是轮奸。4.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害人本身是会所的行政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向客人提供陪酒服务,何某某提出带被害人出去,被害人没有拒绝,被害人出会所一直都是清醒状态。从会所到酒店房间的途中,二被告人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手机也在被害人身上,若被害人不想与何某某、吴XX去酒店,可以随时离开,但被害人没有离开。在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行为,发生关系结束后,被害人第一反应不是报警,而是以强奸为由向二被告人索要补偿。本案的案发是因为双方达成支付10000元的协议后,何某某、吴XX身上只有5000元,剩余5000元打了借条,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害人看私了无望,拿不到钱的情况下才选择报警。5.何某某的犯罪行为是酒后冲动所致,主观恶性较小,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强奸。6.何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其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综上,何某某的行为虽构成强奸罪,但不应认定为轮奸,结合何某某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X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1.不是他约的黄某凤,他不是为了和黄某凤发生关系躲进厕所的,他是想进房间休息,进厕所是因为当时他想上厕所。2.何某某没有跟他说要和黄某凤发生性关系,他不知道何某某要强奸黄某凤,他从厕所出来看到黄某凤没穿衣服,就想和她发生关系。3.他如果知道黄某凤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他就不会去找黄某凤发生性关系。4.当晚在KTV点了5、6个行政,几个人一起给的钱,行政标准是600元一人。5.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邓伟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指控构成轮奸有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KTV提供了色情服务,给了二被告人动因,黄某凤对性权利是放任及放纵的。2.吴XX与何某某没有共谋,在车上、大厅、电梯三个重要地点,黄某凤没有呼救及反抗,吴XX不知道黄某凤是不愿意的。3.何某某和吴XX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吴XX对何某某的强奸行为不明知,也没有提供帮助,不为此负责。二人独立实施的奸淫行为不构成轮奸。4.吴XX构成自首。

其辩护人陈森洪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指控构成轮奸有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黄某凤系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酒陪侍的所谓“行政”工作,对带有金钱色彩的男女关系比同龄女性敏感。案发当晚陪侍何某某、吴XX等人喝酒K歌至深夜,其间黄某凤与何某某彼此打情骂俏。黄某凤明知散场已达凌晨三点,自述意识清醒,并未醉酒,在何某某、吴XX没有采取暴力挟持的手段下自愿与二人同车前往高坪。到了酒店,黄某凤凭自己的认知能力和职业敏感应当知道何某某此时目的,但黄某凤未作任何推辞、挣扎,还是跟随何某某乘电梯到了房间。在房间里,何某某、吴XX没有对黄某凤采取任何暴力手段,当何某某、吴XX分别对其摸、抱、脱衣服时,黄某凤只有较轻的挣扎,也未呼救,使何某某、吴XX认为黄某凤并不排斥跟他们发生性关系,由此说明何某某、吴XX只有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并没有强行奸淫的主观故意。事后黄某凤首先选择的是讨要10000元,在被何某某撕毁5000元欠条后,为报复选择报警,报警后又想撤诉。从上述情节能说明黄某凤先后与何某某、吴XX发生性行为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进行的。2.吴XX只是从何某某的言行上感觉何某某可能要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但二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分工,没有共同强奸的犯意,没有共同轮奸的主观故意。黄某凤是何某某一人扶进酒店然后到房间的,何某某与黄某凤在房间里发生性关系时,吴XX一直在厕所里,没有帮助何某某实施任何强奸行为,吴XX供述只是听到他们做爱的声音;吴XX与黄某凤发生性行为时,何某某也没有提供任何帮助,二人只是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存在轮奸的情节。3.吴XX事先没有与何某某合谋轮奸被害人,也没有为何某某完成强奸行为提供帮助,被害人第一次被何某某强奸的结果与吴XX没有因果性,何某某、吴XX属于承继性犯罪,吴XX的行为只构成普通的强奸而不构成轮奸。4.吴XX并不知道何某某是强奸黄某凤,吴XX仅应该对自己奸淫黄某凤的行为担责,不构成轮奸。5.吴XX有自首、犯罪未遂、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6.建议判处吴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吴XX与朋友一起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松花堂酒店沐某名仕会馆KTV喝酒,其间点选了几个行政陪酒,其中陪酒女黄某凤陪何某某喝酒。次日凌晨三四点钟左右,何某某因想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便邀约黄某凤一起出去吃烧烤,黄某凤在询问参加人员后,便同意与何某某等人一起去吃烧烤。从KTV出来后,何某某驾车与吴XX、黄某凤来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友某大酒店,何某某将黄某凤推拉带至酒店九楼903房间后,何某某给吴XX开门,吴XX进入房间厕所里。何某某在黄某凤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后,何某某进入厕所洗澡。吴XX从厕所出来进入房间后,也欲强行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因遭到黄某凤的激烈反抗,手腕也被黄某凤咬了一口,而未能得逞。事后,黄某凤要求何某某、吴XX解决这件事,吴XX喊来赵某调停和解,最终谈成何某某、吴XX给付黄某凤10000元,吴XX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凤5000元,何某某、吴XX并写下了5000元欠条。黄某凤拿到欠条后称刚才被吴XX扇了一耳光,要打回来,吴XX同意后被黄某凤扇了一耳光。吴XX随即说黄某凤收了钱就是卖淫嫖娼,何某某将黄某凤手上欠条抢过去撕毁后,何某某、吴XX、赵某离开现场。黄某凤的男朋友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同时查明,2019年11月3日7时许,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安汉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高坪区友某酒店有人被强奸了,需要警察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黄某凤及其男友带至酒店大厅询问情况,被告人何某某、吴XX主动到现场向民警说明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吴XX的亲属对黄某凤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3日7时21分,刘某打电话报警称其女朋友被人强奸了,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何某某、吴XX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户籍信息。证实何某某、吴XX的基本情况,案发时系成年人。

4.到案经过、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证实2019年11月3日7时许,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安汉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高坪区友某酒店有人被强奸了,需要警察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受害人及其男友带至酒店大厅询问情况。有一男子到酒店前台归还充电宝,受害人反映该男子就是进行强奸的嫌疑人之一,民警立即将该男子控制,并向其询问另一嫌疑人下落,该男子称另一嫌疑人在酒店大门处,随后民警将酒店进门位置一男子带至酒店前台。受害人指认该二男子就是强奸她的嫌疑人,民警在现场对二嫌疑人进行口头询问,二男子承认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但不承认二人的行为是强奸,称发生性关系后给了受害人钱。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接收黄某凤灰色内裤一条。

6.微信截图。证实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

7.赵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2日晚11点半左右,吴XX给他打电话,叫他到顺庆区文化路家乐福超市对面的沐兰名仕会馆KTV唱歌。他到包间后,包间一共五个人,分别是他、吴XX、何某某、一个女行政、包房服务员。那个女行政挨着何某某坐的,他之前在那耍过几次,认识那个女行政,行政就是陪酒那种。后来又来了四个男的,来了后,也每人喊了一个行政。一直耍到凌晨三点钟的样子,大家就说要走了,他认识的那个女行政就过来给他说:“他们要去吃烧烤,你也和我们一起去。”他就跟着下了楼,吴强等四个人就打车走了。何某某就说去吃烧烤,他和吴XX坐后排,那个女行政坐的副驾驶,因为何某某说要到高坪吃烧烤,他觉得有点远,就没有去,何某某、吴XX和那个女行政三人就走了。早上五点三十分钟左右,吴XX打电话叫他过去,说那个女的要告强奸,他就赶到友某大酒店903号房间。进房间后,他看见吴XX、何某某和那个女行政在房间桌子的位置谈事情,他就问那个女行政怎么回事,那个女行政说被他的朋友强奸了。那个女行政又给杨茂以及她男朋友打了电话。女行政打了电话之后就问何某某、吴XX:“是私了还是公了,公了就报警。”何某某和吴XX选择私了,还问那个女行政怎么赔,那个女行政说她现在心里有阴影,吴XX、何某某说赔5000元,女行政不同意。他就想事情已经发生了,就想把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就把女行政喊到门口去说,说了很久没说好,最后从5000元说到10000元,女行政同意10000元私了。但何某某和吴XX手机上加起来才5000元钱,吴XX问那女的:“先给5000元行不行?剩下的一个月内给你?”那个女的不同意,吴XX就说写个字据,按手印嘛,那个女的就同意了。吴XX就找来纸和笔给那个女的写了一个字据,写的就是某某某欠某某某好多钱,好久归还这种。字据写好后,没有印泥,那个女的就说用她的口红当印泥,吴XX和何某某就在字据上按了手印,那个女的觉得不稳当,要求吴XX和何某某把身份证、字据拿起一起照相。何某某说身份证在车上,喊吴XX一起下去拿,那个女的不同意,最后大家一起下去拿身份证。走到酒店大门口的时候,碰见一个穿黑衣服的男的,是那个女的男朋友,那个女的给她男朋友说被强奸了,那个女的男朋友情绪就比较激动,去拉何某某的衣服,看上去要打人,那个女的喊冷静点,她不想把事情闹大,不想她爸知道。那个女的男朋友冷静后,何某某和吴XX按那个女的要求,在何某某车前面写了什么东西,还按了手印,然后吴XX喊那女的把手机拿出来转钱,转了钱后,那个女的对吴XX说:“在房间你打了我一巴掌怎么说?”吴XX就说:“那你打回来嘛。”那个女的就给了吴XX一巴掌,吴XX被打后就不高兴了,就对那个女的说:“你把钱收了,你就是卖淫嫖娼。”何某某就跑过去把欠条抢过来撕了,然后他们三人就往前走了。走了一段距离,他回去把何某某的车子开过去,之后何某某把车停在友某医院那里,他们看见警察来了,何某某和吴XX就过去看情况。

8.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黄某凤的男朋友,2019年11月3日上午6点29分,他接到女朋友黄某凤用陌生号码17390217386给他打的电话,叫他到友某国际接她。他到了酒店门口,看到黄某凤和两名男子出来,他就问黄某凤怎么回事,黄某凤就说被强奸,他看见黄某凤时感觉她很清醒。他就准备去打高个子男子,被黄某凤拉住,他就准备拨打110报警,被黄某凤拦住,黄某凤说要自己解决,不想让她爸和其他人知道,怕丢脸。高个子男子说会赔偿黄某凤1万元,先转5千,后面5千打个欠条。他当时想先带黄某凤离开,事后再报警,他就叫矮个子男子把身份证拿出来,矮个子不同意,他就扇了矮个子一巴掌。之后高个子加了他的微信,并用微信给他转了5千元,并写了欠条、拍了照交给黄某凤。黄某凤提出高个子刚刚打了她一耳光,要打回来,高个子就把脸伸过去,黄某凤就打了一耳光,高个子就发火了,踢了车屁股一脚,说了一句:“我记住你了。”扭头就走。这时不知道矮个子说了什么,黄某凤又踢了矮个子一脚,高个子又冲上来抢走了黄某凤的欠条,撕碎了扔到地上,并说:“转账记录什么都有,你这是卖淫嫖娼。”说完他们三人就走了。

9.被害人黄某凤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第一次陈述。证实她在南充市顺庆区松花堂酒店楼下沐兰名仕会馆KTV当酒水促销。2019年11月2日晚上11点过,赵某和一群男的来耍,她只认识赵某,然后她们主管就叫她们进去陪酒顺便推销酒,她们一共进去10个女娃娃,赵某他们选了她和另外六个人。她就坐在一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旁边,一直陪他喝酒。在喝酒过程中,灰衣服的男子叫她陪着出去吃烧烤,她因为和他第一次见面,就说等活动结束了,把赵某他们喊起一起去吃。她在开玩笑时咬了灰色衣服男子的手一口。第二天凌晨三四点左右唱完歌,她下楼坐在灰衣服男子的车的副驾驶,赵某和一个黑衣男子坐后排,约莫一分钟后,赵某拿着手机就下车了,她问灰色衣服男子赵某下车干啥,灰衣服男子说接人去了,灰衣服男子和黑衣服男子就说他们先过去,她以为是先去吃烧烤那里,就同意了。因为喝了酒,她在车上晕神,虽然她意识是清醒的,但脑壳还是有点打转转的晕。过了一阵子,她感觉到车子停了,然后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把副驾驶车门打开拉她下车,她下车后看到周围没有一个烧烤店子,看到是个酒店,好像是叫“友某”酒店,她就知道不是带她吃烧烤而是要带她去开房,她就想走。灰色衣服的男子边拉她边说:“你不要闹不要吵。”然后把她往酒店大堂里面拉,把她拉进大堂又把她往电梯里拖,其间她没看见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哪里。她不记得是怎么被拉进房间的,谁拿的房卡开门她也不记得。进房间后,灰衣服男子把她的包放在电视机旁边的柜子上,把她推到靠近房间门的床上,强行把她衣服裤子脱完了,然后就压到她身上,生殖器没戴套的情况下开始强奸她,整个过程中她一直在哭,也一直在推,但是没有用。灰衣服男子完事之后就进厕所去了,她就在床上哭。她好像听到厕所有另外一个男人的声音。大约一分钟后,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出来了,在她旁边躺起抱她,摸她胸部,她就把他推开,起床拿衣服,他又把她推到床上,当时她还是在哭,求他不要这样,但黑衣服男子还是把她压在床上想强奸,她在推的过程中咬了黑衣服男子右小臂一口,黑衣服男子把她的双手按住,还给了她一耳光,然后一只手把她的脖子掐住,把她固定在床上后,就开始强奸,黑衣服男子是戴了避孕套的。黑衣服男子在强奸完她后,她就起床穿衣服拿手机,这时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就从厕所出来去开门,她就看到赵某进房间来了,她给赵某说被强奸了。然后她给杨茂打电话说被其两个朋友强奸了,杨茂叫她们自己去协商。她又拿赵某电话给她男朋友刘某打电话,让到友某酒店来找她。穿灰色衣服的男子问她想怎么处理,她说:“你们做出来的事情你们自已说应该怎么处理,我不知道。”然后灰色衣服男子又说:“那说现实一点,你想怎么补偿,是要精神补偿还是经济补偿?”她就问:“啥子意思嘛,对于你们男孩子来说可能给点钱就算了,但是对我们女孩子来讲,这就是个阴影,我要打110报警。”然后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让穿灰色衣服的男子不要说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说:“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她说:“我也不想把事情闹大了,我不想让大家都知道这些事。”然后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说:“你要好多钱。”她说:“啥子叫我要好多钱?”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说:“4000?5000?6000?7000?8000?9000?”她说:“我很缺钱是吗?”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说:“不是这个意思。”她就说:“那就一万嘛。”穿黑衣服的男子就同意了。然后她说她的手机没有网,要不然就给现金。穿黑色的衣服男子说:“等会下楼等你手机有信号了。我先转五千给你,一个月之内把剩余的五千给你。”说完之后就在房间里找了笔和纸,写了个欠条交给她,欠条内容大致就是某某某欠黄某某5000元钱。接着她就找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要他们的身份证拍照,因为她觉得要把他们的身份信息知道了,他们才不会把这个事情赖掉。穿灰色衣服的男子说他的身份证在车上,让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和他一起去楼下拿,让赵某在房问里陪她。她怕他们跑了就找不到人,她跟着他们一起下楼去了。到酒店门口的路边,她男朋友站在那里,她告诉她男朋友被强奸了,她男朋友很生气,推了穿灰色衣服的男子一下。她男朋友说要报警,她说:“我不想报警,我不想让家里人知道这些事情,要不就算了。”她男朋友也同意了。穿灰衣服的男子和穿黑衣服的男子按照她的要求把身份证照下来准备加微信发给她。因为当时她的手机没有信号,她就用她男朋友的手机登录微信,然后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加了她微信把5000元钱转给了她。她问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你之前打了我一耳巴子,我要还回来。”穿黑衣服男子说:“你要想好。”她就说:“你在楼上打了我,我就要还回来。”穿黑衣服的男子就说:“你打嘛。”然后她就打了穿黑衣服的男子一耳光。穿黑衣服的男子挨了耳光后,就有点发火了,说:“可以,你把钱收了,你就是卖淫嫖娼。”接着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就把她手上的欠条抢过去撕掉了,然后就走了。她男朋友就劝她报警,她就同意了,于是她男朋友就打电话报警了。

(2)第二次陈述。证实当晚她有点醉了,坐在车上时是把眼睛眯着,感觉有点晕,当时只能说有意识,能自己走路,走路还是有点偏。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拖她进房间的过程中,她没有看到周围有人,就没有呼救。穿灰衣服的男子强奸她时,她们没有变换过姿势,全程都是把她的压在身下,她当时在哭。穿黑衣服的男子强奸她时,因为她反抗很凶,穿黑衣服的男子没能将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事后,二人家属都找过她的,向她诉苦,说两个娃儿被判刑,家庭有好惨这些话,二人的妈妈也把她说得心软了,她当时有想撤案的想法,经过她再三考虑,她选择到警察那里撤案。但是警察把后果告诉她后,她认为她是受害人,不能因同情对方,就违背事实。

辨认出强奸她的何某某和吴XX。

10.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1)第一次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日晚上大概22点钟的样子,他和吴XX去南充市顺庆区北湖公园旁边的松花堂那里的一家KTV去喝酒,到了KTV后,吴XX又叫了赵某等几个朋友过来一起喝酒。他们十几个人分别每人点了一个陪酒的行政,当晚消费7200多元,每个行政是600元。当时陪他喝酒的那个行政是一个年龄大概20岁左右的一个女子,他们在KTV里面喝酒唱歌,其间,他和那个女子开玩笑的时候,那个女子还开玩笑咬了他左手一口。他想把这个女子带出去“约炮”,就是想跟她发生性关系,他就给那个女子说待会结束后一起出去吃烧烤,那个女子和赵某认识,就问有哪些人,他说就这几个朋友一起去,把赵某叫上,那个女子出于认识赵某,就同意出去吃烧烤。大概凌晨三点多钟的样子,他们在KTV就结束了,吴XX在KTV里面看到他把这个女子带起准备出去,吴XX就给他说:“我跟你一起去。”他也同意了。下了楼,赵某上了一下他的车然后就下车走了。当时他开的车,那个女子坐的副驾驶位置,吴XX坐在后排座位,在车上,他们三个人基本上没有交流过。吴XX说他的车停在南充市高坪区友某大酒店那边的,他就说:“那我们就去友某大酒店去嘛。”然后他们就到了友某大酒店。他将车停在友某大酒店之后,那个女子和吴XX就在车上坐起,他就一个人下车去酒店大厅开了间亲子房。他开好房间后,又返回到自己的车上,那个女子有点喝多了,他就去把她扶下车的,下车之后,那个女子看到是在酒店门口,就很抵触,不愿意跟他到酒店里面去,他用手把那个女子的手挽着硬拉着进了酒店。他给吴XX说房间在9楼之后,吴XX就一个人坐的一部电梯上的楼,他和那个女子进的另外一部电梯。他们出电梯之后,那个女子还一直想挣脱他,他就把那个女子的肩膀搂到起,不让挣扎,然后硬挽着往903号房间门口走,但是那个女子还是不愿意跟他进房间,他就用手把那个女子的脖子挽着往房间里面推,那个女子也是挣脱了几下,但还是被他推进了房间。进了房间之后,吴XX就给他打电话问在哪个房间,他给吴XX说了房间号之后,他就给吴XX开门,吴XX问:“人呢?”他说:“在床上。”然后吴XX就进到房间的厕所里面待着的。他把房间门关好后,就来到床边,那个女子酒喝的可能有点多了,他就去脱那个女子的衣服,那个女子还用手挡住不让他脱,那个女子的手也不是很有力的挡了他几下,但他还是把那个女子身上所有的衣服都脱完了,那个女子一丝不挂的平躺在床上,他把自己的衣服裤子脱完就压在那个女子身上,他先用手去摸那个女子的乳房,然后他没戴安全套,就用阴茎插入了那个女子的阴道里面开始抽插,大概抽插了7、8分钟左右的时间,他就把阴茎从阴道里面抽出来射精在床单上,发生性关系的全程那个女子都没有反抗。他见那个女子躺在床上赤裸着身子,就将被子盖在其身上,然后去厕所准备泡澡。他进了厕所之后,一直呆在厕所里面的吴XX看他裸着全身就问:“完了啊。”他说:“完了。”然后吴XX就到房间里去了,他就在厕所的浴缸里面泡澡。他泡澡的时候听到外面有那种做爱的呻吟,当时他就认为吴XX已经在和那个女子发生性关系了。他泡了大概十几分钟的样子就从厕所出来了,他到了房间里面,看到吴XX和那个女子都站在床边的,而且两个人都已经快要穿好衣服了,他也将自己的衣服穿好了。然后那个女子就问他们:“这件事怎么解决?”那个女子就开始给一个人打电话,电话挂断后,那个女子就自己和他们谈这件事,因为赵某认识这个女子,吴XX打电话叫来了赵某。赵某来了之后,在酒店房间里面,那个女子问这件事怎么解决,他们就给那个女子说:“要么精神补偿,要么经济补偿。”那个女子问精神补偿和经济补偿怎么算,他说:精神补偿就是我可以把我人给你,经济补偿就是给你钱。”那个女子问给多少钱,最开始他们给四千元钱,但那个女子不同意,他们就一千一千往上加,那个女子一直不同意,直到加到一万元钱的时候,那个女子才同意将此事解决的。当时吴XX就用手机微信转账给了那个女子五千元钱,然后他和吴XX又用酒店房间里面的纸给那个女子写了一张五千元钱的欠条,他和吴XX两个人都在上面签了字,并将欠条给那个女子。他们在酒店房间里面把事情解决好了后,他和吴XX、赵某、还有那个女子就下楼了。下楼后,那个女子的男朋友已经到了酒店,那个女子给她男朋友说了这件事情之后,她男朋友就很生气,然后过来推了他们几下,他们当时没有还手,那个女子的男朋友说要报警,但那个女子不要她男朋友报警,说不想让别人知道这个事情。他们双方准备离开的时候,那个女子给吴XX说:“我要打你一耳光。”吴XX就站在酒店门口那里让那个女子打了一耳光,当时吴XX很生气,吴XX还踢了他的车子一脚,然后就转身给对方的人说:“你们想搞啥搞啥。”他从那个女子手里把欠条抢过来撕了,然后他和吴XX、赵某三人就离开酒店走路到高坪区建设路吴XX停车的位置,他和赵某坐上吴XX的车又回到友某大酒店去找那个女子,他们到那里的时候,警察就已经来了。他们把车停好后就到了警察的旁边,警察问了整个情况之后,他们所有人就被带到派出所。

(2)第二次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日晚上十点钟的样子,他和吴XX到顺庆区文化路北湖公园旁边的松花堂那里的一家KTV唱歌,吴XX又喊了几个朋友过来喝酒,有他认识的赵某、吴强,还有几个他叫不出来名字,他们一共有七八个男的每人都点了一个陪酒的行政,他点了一个年龄大概20岁左右的女子,这个女子就一直坐在他旁边,陪他喝酒唱歌,那个女子开玩笑地在他的左手咬了一口。他想约陪他喝酒的那个女的出去开房,就对那个女的说:“等会出去吃烧烤。”那个女的问有哪些人?他说就几个朋友。那个女的就同意和他去吃烧烤。他们一共消费了7200多元,行政是600元一个。凌晨三点的样子,他当时就带着那个女的准备出去,吴XX看见后说也要去,他就同意了。下楼后,他、吴XX、赵某、还有那个女的,四个人就上车准备去吃烧烤,赵某好像约了其他人,就下车了。那个女的是坐在副驾驶位置,因吴XX把车子停在友某酒店那边,他就开车把那个女的和吴XX带到友某大酒店门口。到友某大酒店后,他就下车到酒店前台去开好房后,回到车子副驾驶的位置去把那个女的扶下车,他把那个女的扶下车后,吴XX也下车往酒店里面走了。那个女的下车后,看到是酒店就不想进去,他就扶起她往里面拉,拉到酒店里的时候,他就给吴XX说在9楼,吴XX坐一部电梯,他和那个女的坐另一部电梯就上楼去了。出了电梯,那个女的就想摆脱他,还想往电梯里面走,他就把那个女的拉起往房间方向走,他用手肘的位置把那个女的脖子架住,连推带拖的来到903房间门口,他把那个女的推进房间,那个女的还弯着腰想跑出去。他把房间门关上后,吴XX给他打电话问在哪个房间,他给吴XX说了房间号,吴XX就喊开门,他把门打开,吴XX进房间后就问:“人呢?”他说:“人在床上。”这个时候,吴XX就到厕所去了。他回到床上去脱那个女的衣服,那个女的不准脱,还用手来推他,最后那个女的衣服还是被他脱完了,然后他就脱自己的衣服,压在那个女的身上,用手去摸那个女的乳房,然后用阴茎插入那个女的阴道,抽插了大概7、8分钟的样子就射精了,是拿出来射在床单上的。射精后他就去浴室洗澡,他进到厕所,吴XX就问他:“你完了啊?”他说:“完了。”他就进浴缸洗澡,吴XX就走出了厕所。他在里面洗澡的时候,听见外面有声音,他想应该是吴XX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的声音。他泡澡泡了十几分钟就走出厕所,他看见吴XX和那个女的都把衣服穿好了,他也穿好衣服。那个女的就问他:“这件事怎么解决?”那个女的给谁打电话,好像是在问怎么解决这个事情,吴XX就给赵某打电话,喊赵某过来帮忙处理。赵某来到房间后,他们三个人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就说给那个女的4000元钱,那个女的不同意,然后他们就一点一点的谈价钱,最后谈到10000元,那个女的才同意。他和吴XX当时只凑到5000元钱,吴XX就用手机微信转账给了那个女的5000元钱,然后他和吴XX又用酒店房间里面的纸给那个女的写了一张五千元钱的欠条,他和吴XX两个人都在上面签了字的,并将欠条给了那个女的。那个女的又要他们拿着欠条和身份证照相,因为他的身份证放在车上的,他们就一起到车上去拿身份证。他们四个人下楼后在大门口遇到了那个女的男朋友,那个女的给她男朋友说了这件事后,她男朋友就很生气,还过来推了他们的,她男朋友说要报警,那个女的就说她不想把事情闹大,不想她爸爸知道这些事情,最后那个男的才没有报警。他们下楼之前,本来就达成了和解,但是那个女的说吴XX打了她一巴掌,要打回来,吴XX当时也同意那个女的打回来,那个女的就扇了吴XX一巴掌,当时吴XX很生气,还踢了他的车子一脚,吴XX说:“你们想搞啥搞啥。哪个也不怕哪个。”然后他从那个女子手里把欠条抢过来撕了,他和吴XX、赵某三人就离开了酒店,走到高坪区建设路吴XX停车的位置,坐上吴XX的车又回友某大酒店去开他的车,他和吴XX又去找那个女的,就看见警察来了,他们就到了警察的旁边,警察问了整个情况之后,他们所有人就被带到派出所。他带那个女的到友某大酒店是想和她开房发生性关系。吴XX知道他想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应该也想,所以就一起了。

(3)第三次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日晚上大概十点过的样子,他和吴XX到顺庆区北湖公园旁边的松花堂那里的一家KTV唱歌。到了KTV后,他就先叫了一个行政来陪他们喝酒,过后他们的朋友也到了,他认识的有赵某和吴某,其他的人他不认识。他们一人叫了一个行政,房间内大概就是八男八女的样子。他们在房间内喝酒时,他想把他点的这个行政带出去开房,就对那个行政说:“等会出去吃烧烤。”那个行政问:“有哪些人?”他说:“就我们几个朋友。”那个行政就答应了。KTV结束后,他就准备和那个行政一起往外面走,吴XX看见后,就过来给他说:“我跟你一起去。”他当时也同意了。结了账后,他和吴XX、赵某、还有陪他的那个行政就一起下楼了,然后都上了他的车子。上车后,赵某说还要等一个朋友,就下车了,他就开车带上吴XX和那个行政走了。吴XX坐在后排的,那个行政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在车上他们也没怎么说话,因为吴XX的车子停在高坪区友某大酒店附近,他也想和这个行政开房,所以他就将车开到了友某大酒店门外的停车场。停好车后,他就给吴XX说:“我去开房。”然后他到酒店的大厅去开了一间房后返回车边,把那个行政扶下车,就准备往酒店里面走。那个行政当时不愿意和他进酒店,他就连拉带拖的把那个行政弄到了一楼电梯的位置,他和那个行政进了电梯,吴XX就过来了,他给吴XX说在903房间,然后他和那个行政就坐电梯来到了九楼。出电梯后,他就把那个行政拉着往903房间走,那个行政不愿意跟他去房间,他就用手肘的位置把住那个行政的脖子和肩膀的位置往房间走,那个行政想转身跑,他还是把她推进了房间。进到房间后,他就把那个行政推到床上,然后吴XX就给他打电话喊开门,他把房门打开后吴XX就进来了,吴XX进房后到厕所里面躲了起来。他来到床上去脱那个行政的衣服,他觉得还是脱得非常顺利的,他把那个行政的衣服裤子脱完后,就把自己的衣服裤子也脱完了,他就和那个行政发生了性关系,他没有戴避孕套,用阴茎在那个行政的阴道内抽插了大概是7、8分钟的样子,他就射精在床单上。射了后,他就进到厕所准备洗澡,吴XX在厕所里问他:“完了啊?”他说:“完了。”然后他就进到浴缸里洗澡,吴XX就出去了。他在浴缸内洗澡的时候,听见外面的床上发出“吱嘎、吱嘎”的声音,他当时认为吴XX在和那个行政发生性关系,但是没过多久他感觉外面闹了起来,马上就出去。他出去后,那个行政就问他们:“这个事情怎么办?”那个行政打电话问朋友这件事情该怎么处理,没有说出个结果来,吴XX打电话把赵某也叫了过来,因为赵某也认识那个行政。赵某来后,他们就商量这个事情怎么解决,他们问那个行政是要经济补偿还是要精神补偿,那个行政就问经济和精神补偿是怎么算的。他说:“精神补偿就是把我人给你,经济补偿就是给你钱。”那个行政就问他们给多少钱,最开始他们说给4000元钱,那个行政不干,过后他们就一千一千的往上加,其间赵某也在给那个行政做工作,她一直不同意,直到加到一万元的时候那个行政才同意了。过后,他们凑了5000元钱,就说先给那个行政转5000元钱,剩下的钱就写张欠条,写好欠条后,那个行政就打电话喊了一个人过来接她,那个行政还说要让他和吴XX拿起各自的身份证照相。当时他的身份证在车上,他们就一起下楼到车上去拿身份证。到了一楼碰见一个男的,那个行政给那个男的说了这个事情,那个男的就很生气,还过来推了他们几下,那个男的当时想报警,但是那个行政说不想把事情闹大,不想让别人知道这件事情,就不准报警。过后他们就给那个行政完善了借条,写好后就交给了那个行政。他们准备走时,那个行政对吴XX说:“你打了我一耳光,我要打回来。”吴XX就同意了,过后,那个行政打了吴XX一耳光。当时,吴XX很气,踹了他的车子一脚,吴XX说:“你钱都收了,你就是卖淫嫖娼,你想搞啥就搞啥。”吴XX就转身走了,他当时觉得吴XX不认这个钱了,跑过去把欠条抢过来撕了,然后他和赵某、吴XX就走了。过后,他们看见警察来了,就过去给警察说明情况,之后就被带到了公安局。他计划的是去吃烧烤,但是赵某没去,他想和那个女行政开房发生性关系,就带那个女行政到友某大酒店。吴XX当时给他说要和他一起去,但是他不晓得吴XX说的一起是什么意思,是一起去开房,还是一起去吃烧烤,吴XX说一起,他就同意了。到了酒店,他才知道吴XX也想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他认为那个行政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的,不愿意和他进酒店是在装矜持。

(4)第四次供述及视频光盘一张。证实2019年11月2日晚上,他和吴XX一起在顺庆区北湖公园旁的沐兰KTV唱歌,他们一共8个人。他们每人都点了一个行政,他们点的行政是600元的标准,这个标准的行政是会脱了衣服和他们耍的,他们把行政点好后,耍了一会,这些行政就把上衣脱了,裸露着上半身和他们耍,坐在那里陪他们喝酒唱歌。在喝酒的时候,陪他那个行政还开玩笑咬了他手臂一口。他们一直耍到凌晨三点左右,他当时就给陪他的那个行政说:“一会我们去吃烧烤。”那个行政就问他:“有哪些人?”他说:“就我们这几个朋友。”当时那个行政就同意和他们去吃烧烤。他们在KTV耍完后,他和吴XX、赵某、还有陪他的那个行政就一起下楼。下楼后,他们四个人就上了他的车,那个陪他的行政就坐在副驾驶,赵某上车后说要等一个朋友,就不去了。赵某下车后,吴XX说要回高坪拿钥匙,然后他就开车到了建设路,吴XX拿了钥匙,在车上他们就商量去哪个地方,最后决定的是去友某大酒店,是谁说的去友某大酒店他记不起了。到了友某大酒店过后,他就下车到前台去开房,开好房后他又回到车边,他把副驾驶的车门打开说到了,然后那个行政就下车了。下车后,他就扶起那个行政往酒店走,那个行政看见是酒店,就不愿意和他进去,他就拉着女行政往酒店里面走。走到酒店一楼电梯的时候,他和那个行政进了电梯,这时吴XX来到电梯外面,他给吴XX说在九楼,然后他和那个行政就坐电梯上去了,吴XX没有和他们坐一部电梯。到了九楼后,那个行政还是不愿意跟他走,他就用手搂着她的肩膀,把她往房间里面拉,到了房间门口,那个行政转身想跑,他又把她拉回来,推进了房间。进房间后,他就把那个行政扶到床上,这时吴XX打电话给他,喊开门,他把门打开后,吴XX进门后就问他:“人呢?”他说:“在床上。”然后,吴XX就躲进了厕所,他就到床上去脱那个行政的衣服,那个行政当时穿的一件卫衣,他用手就把她的卫衣抓住往上撩,脱得只剩胸罩后,那个女行政就仰躺在床上,下半身是掉在床边的,他顺势就去脱女行政的裤子,是连着内裤一起脱下来的。脱完后,他就把自己的衣服裤子脱了,去摸女行政的胸,然后他就用阴茎去插女行政的阴道。女行政先是仰躺在床上的,他插了几分钟,然后就去抬女行政的屁股,女行政就趴在床上,他从后面又插了几分钟,然后他就射精了,射在女行政屁股旁边的铺盖上的,然后他就去厕所洗澡了。他进到厕所后,吴XX问他:“完了啊?”他说:“完了。”然后他看见吴XX拿了一个避孕套走出厕所了,他就去浴缸里泡澡。泡澡的时候,他听见外面在闹,就马上出去,他看见吴XX和那个女行政在拉扯,说的什么他记不清楚了。他把衣服穿好后,那个行政就问他们这个事情怎么解决,那个行政和赵某熟悉,吴XX就给赵某打电话,喊赵某过来帮忙解决。赵某来后,那个行政就在打电话,好像也在问别人这个事情怎么解决,但是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他们就问那个行政:“你到底是要精神补偿,还是经济补偿?”那个行政问:“精神补偿是怎么回事?”他们就说:“精神补偿就是把人给你。”那个行政不同意,然后他们就说经济补偿,他们说:“4000?”那个行政不同意,他们就说:“5000、6000、7000、8000、9000?”那个行政就说:“10000元。”最后他们也同意10000元,当时他们身上没得10000元,他们商量的是先转5000元给那个行政,剩下的钱就给那个行政打个欠条,那个行政也同意了。然后那个行政就给一个人打了电话,喊那个人过来接她,那个行政要求他们拿起欠条和身份证照相,他的身份证在车上,他们就一起下楼到车上去拿身份证。到了一楼,他就去退房,退完房出来,他就看见那个行政和另外一个男的在和吴XX争吵,和那个行政一起的那个男的还来抓扯他们,那个行政就喊那个男的不要闹,她不想把事情闹大了,过后他就在他车子的前面把欠条的内容完善了。那个行政又说吴XX打了她,要还回来,过后那个行政就扇了吴XX一耳光,吴XX被打后很生气,还踢了他的车子一脚,吴XX对那个行政说:“你钱都收了,你就是卖淫嫖娼。”然后吴XX就走了,他看吴XX不认那个欠条了,就跑过去把欠条抢过来撕毁了。然后他和赵某、吴XX就一起走了。我们先去建设路开上吴XX的车子,然后他们又返回友某酒店,他们看见警察来了,他们就走了过去,过后,警察就不让他们走了。当晚他是想和那个女行政发生性关系,才以吃烧烤的名义喊出去。他事先没有给那个女行政说要去开房发生性关系,但他觉得那个女行政是自愿的,他觉得那个女行政是在半推半就,或者是装矜持,而且他俩发生性关系时,那个女行政还配合变换了姿势的。事后那个女行政也说这个事情和他没得关系,还喊他走,这个女的自始至终没有报警,还阻止她男朋友报警。本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5)第五次供述。证实他当晚约那个行政出去的目的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他当时想的是先去吃烧烤,吃了烧烤后再带去开房,因为赵某当时不去了,他也没有给那个行政说不去吃烧烤了,他当时想就是带这个行政去开房。到酒店,他把车停好后就去开房,然后回到车边把那个行政扶下车,吴XX就自己下车往酒店里面走。他把那个行政扶起往酒店走的时候,那个行政看到是酒店,就不想和他进去,他连拉带推把那个行政弄进了酒店。他和那个行政进了电梯后,吴XX就出现在了电梯门口,吴XX问他在哪个房间,他说了后,吴XX就坐另外一部电梯上去了。到了九楼后,那个行政还是不愿意,他连拉带推的把她弄到房间去了。进房间后,他把那个行政弄到床上,吴XX给他打电话,他就去给吴XX开门,吴XX进门后问他:“人呢?”他说:“在床上。”吴XX当时就直接躲进了厕所。他返回床边准备和那个行政发生性关系,他看见那个行政上半身是仰躺在床上的,下半身是掉在床边的,他上去就把那个行政穿的卫衣一下脱了,只剩下胸罩,他把那个行政的衣服脱了后,又用双手拿住裤子两边的裤腰,连着内裤一下脱了。脱完后,他就脱掉自己衣服,然后把那个行政压在身下,发生了性关系,中途他还把那个行政的屁股抬了下,换了个姿势,做了几分钟他就射精了,他是射在床单上的。射了后,他就到厕所洗澡,在厕所吴XX问他:“你完了啊?”他说:“完了。”他看见吴XX在厕所拿了一个避孕套出去了,他就在浴缸里泡澡。他在泡澡的时候听到外面在闹,他就跑出去看,他看见吴XX在和那个行政拉扯,说的什么他记不清楚了。当时吴XX和那个行政都穿了衣服的,他把衣服穿好后,然后就在说怎么解决的问题了。

辨认出黄某凤就是和他发生性关系的人。

11.被告人吴XX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1)第一次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日晚上10点多钟,他和何某某一起到南充市顺庆区北湖公园旁边的“松花堂”歌城唱歌,唱歌的时候又喊了一些朋友来,有赵某和其他几个朋友。他们在松花堂唱歌的时候就安排了几个行政来陪喝酒唱歌,包括和他们发生性关系的这个女孩子也是喊的行政中的一个,当时这个女孩子在歌城的时候是陪何某某的。他们昨晚在歌城一直喝酒喝到凌晨2、3点钟左右,快结束的时候,何某某就给他说:“我要把这个女的带出去吃烧烤。”虽然何某某没有明说要带这个女的去开房约炮,但他和何某某心里都清楚,何某某把这个女的带出去的目的就是想和这个女的发生性关系。何某某也喊他去吃,他本意是去吃点烧烤,他还给何某某说要到高坪去拿钥匙。说完后,他们就上车了,何某某开车,那个女的坐副驾驶,他坐到后排,因为他喝了点酒,上车后就在后排躺起睡觉了,那个女的坐在副驾驶位置好像也在睡觉。他们到高坪区建设路后,他就下车去拿钥匙,拿了钥匙后何某某对他说:“我们就直接去友某酒店。”那个时候他和何某某心里都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他两人都去酒店和这个女的发生性关系,虽然没明说,但是他们心里都清楚这个意思。然后他就上车,上车后,何某某直接开车到了高坪区友某酒店。何某某把车停放在酒店门口,然后何某某就下车到酒店大厅去开房,他和那个女孩子就在车里面,当时那个女孩子应该在车上睡觉,反正没说话。过了一会,何某某把房间开好后又返回到车上,何某某返回车上后对他说:“房间在9楼。”说完后,他就先下车一个人进入酒店大厅坐电梯直接上酒店9楼了。他刚出电梯就看到何某某把那个女的搂到起的,然后他立即返回到电梯里面,当时他返回电梯的原因是因为他害怕,他从来没有做过两个男的和这个女的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并且当时他心里面并不知道这个女孩子到底是不是自愿和何某某来开房以及是否自愿要和他们发生性关系的,只是他觉得何某某既然把人都带出来了,那肯定还是可以发生性关系的,所以他也就和何某某心照不宣了,他也跟到一起去白白的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他在电梯里面呆了几秒钟又出来,出来的时候他就看到何某某把那个女的搂到往房间方向走,他也没和何某某打招呼,就在走廊转了一两圈,然后给何某某打了一个电话问在哪个房间,何某某说在903房间,然后他就去敲903房间门,何某某就把开打开了,进房间后他直接躲进了厕所里。然后他就听到外面有脱衣服的声音,过来一会,他就听到何某某和那个女的做爱的声音,大概10分钟左右何某某就完事了,完事后何某某就到厕所里面来,何某某进厕所来是光起身子的,然后何某某对他说:“你去嘛,但是我没戴避孕套哦。”他说:“我要戴避孕套。”他在厕所洗漱台上拿了一个避孕套,他脱完衣服裤子放在进门那个衣柜里面然后就出去了,何某某就在厕所里面。他出去看到那个女的光着身子躺在进房间右手那张床上在哭,他就直接上床躺到那个女的身边,然后他就开始用手摸那个女的胸部和阴部,摸的时候,那个女的还在哭。她摸那个女的阴部的时候,那个女的就把双腿夹紧不让他摸,这时他生殖器有反应了,于是他就把避孕套打开拿出来套在生殖器上,直接翻在那个女的身上想用生殖器插她的生殖器,由于他的生殖器当时不是很硬,再加上那个女的反抗得厉害,双腿一直夹起乱动,所以他的生殖器就只在那个女的阴道口处插了几下,没有把整个阴茎插进阴道内。这时那个女的就咬了他右手腕一口,那个女的还在反抗,他就用双手把那个女的手按到,那个女的依然双手在挥动反抗,因为反抗得比较厉害,加上他的手把那个女的手是按到的,所以他们双手在晃动的时候他的手就碰到那个女的脸上去了。后来他一直把那个女的手按到起,那个女的就没怎么动了,这时他也没什么兴趣了,然后他就下床了,他把避孕套取下来甩在床上,他没有把生殖器全部插进去,也没有射精。他把避孕套扔了后就去穿衣服,那个女孩子也起来穿衣服,他们把衣服穿好后,何某某也从厕所出来了,那个女孩子就说:“这个事情你们怎么处理。”他和何某某问那个女的想怎么处理,然后那个女的就说:“我认识赵某,你把赵某喊过来处理。”他就给赵某打电话,赵某来了后问那个女的怎么回事,那个女的说:“他们把我强奸了。”然后他又给赵某说:“何某某把那个女的睡了,我还没睡到。”赵某问那个女的怎么处理这个事情,那个女的就说:“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我给我朋友杨茂打个电话。”然后那个女的就给杨茂打电话,杨茂听了后喊那个女的自己说怎么处理,他和何某某、赵某就围绕如何处理这个事情和那个女的在房间说了很久。何某某对那个女的说:“你想得到精神上的补偿还是经济上的补偿,精神上的补偿就是我把我人赔给你,经济上的补偿的话你说个价。”然后那个女的就反复说:“我是个比较贪心的女人。”他和何某某说赔偿4000块钱,但是那个女的不干,他们就一直从4000块钱加到一万块钱,那个女的就同意了。他给那个女的转5000块钱,剩下的5000块钱打个欠条一个月内给,然后他就用房间内的笔和纸给那个女的打了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是:“今欠某某某5000块钱,一个月还钱。”写好后他和何某某在欠条上面签字,那个女的把自己的名字写在欠条上的。后来那个女的打电话叫一个人到酒店接她,由于房间里面信号不好,一直转不出去钱,他们就说到酒店楼下去转,然后他们几个就一起下楼了。下楼后他加了那个女的微信,把5000块钱通过微信转给那个女的,那个女的也收了这5000块钱。下楼的时候,那个女的一个男性朋友就过来问她怎么回事,那个女的说被强奸了,那个男的说要报警,那个女的说不想让屋头的人知道这个事情,还说赔了一万块钱。那个女的对他说:“你在房间里面打了我一耳光,我现在要还回来。”然后那个女的就打了他一耳光,何某某见他被那个女的打了一耳光后,就很生气,过去把借条抢过来撕毁了,他因为被那个女的打了很生气,就对那个女的说:“你收了我的钱就是卖淫嫖娼。”说完后他和何某某、赵某就走了。他们在友某转了一圈又回到酒店去看那个女的还在不在,就看到警察来了,他们就晓得那个女的报警了,他们直接走到警察身边去说明了情况,然后就被带到派出所去了。

(2)第二次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日晚上10点多钟的时候,他和何某某到顺庆区文化路松花堂一个叫沐兰名仕会所里面去唱歌,他们喊了几个行政来陪酒,他们一直喝到11月3日凌晨3点多钟的时候才结束。快结束的时候,何某某就给他说,他把陪他喝酒的那个女的喊出来吃烧烤,当时他心里也明白何某某想把陪他喝酒的那个女的喊出去开房发生性关系,何某某还喊他一起去吃烧烤。他们唱完歌就下楼上了何某某的车,那个女的坐的副驾驶,何某某开的车,他坐后排的,赵某也一起下楼的,但下楼后有事先走了。何某某开车到高坪区建设路的时候,他就下车去自己车上拿钥匙,拿了钥匙后,何某某就对他说:“走哇,一路去。”何某某说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喊他也去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然后他就又上了何某某的车。到高坪区友某酒店门口后,何某某就一个人下车去开房,他和那个女的在车上。何某某开完房返回到车上对他说:“房间在九楼。”然后他就下车一个人进酒店上电梯直接到了九楼。他一出电梯就看到何某某和那个女的在一起,何某某把那个女的搂到起的,然后他立即返回电梯等他们先走,他在过道转了一圈就给何某某打电话问在哪个房间,何某某说在903房间,他去敲门,何某某给他开门后他就进入房间了。进入房间后他问何某某:“人呢。”何某某说:“人在里面的床上。”他就直接躲在厕所里面了,因为他知道何某某要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他觉得看到他们发生性关系不好得,所以躲在厕所里面。他躲在厕所里面的时候听到有脱衣服的声音以及何某某和那个女孩子做爱的声音,过了十分钟左右,何某某就完事了,然后何某某到厕所里面来对他说:“你去嘛,我没戴避孕套哦。”他在洗漱台上拿了一个避孕套,把衣服裤子脱完放在进门的衣柜上,进房间后他看到那个女的躺在床上在哭,他当时心里明白肯定是那个女的不愿意和何某某发生性关系,而何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才导致那个女的哭的。他上床去摸那个女的胸部和阴部,当他摸那个女的阴部的时候,那个女的就把腿夹到不要他摸,这时他就有点反应了,然后他就把避孕套戴起翻到那个女的身上,用他的生殖器在那个女的阴道周围摩擦找感觉,那个女的反抗,用手推他,还把腿夹起不要他的生殖器去插其生殖器。那个女的在反抗的时候还咬了他右手手腕位置一口,当时把他咬痛了,他就用手用力把那个女的手按住,不让反抗,但是那个女的还是在反抗,反抗的时候可能他的手把她的脸碰到了,反抗了一会他觉得没得兴趣了,就起床把避孕套取下来甩在床上。然后他穿起衣服,那个女的也在穿衣服,这时何某某从厕所里面出来了。那个女的把衣服穿好后就问他们这个事情怎么处理,他和何某某就问那个女的想怎么处理,那个女的说要给赵某打个电话,问怎么处理。后来赵某到房间来了,他们四个人就在房间里面商量如何处理这个事情,他和何某某就商量给那个女的拿钱,最先他们说的给4000块钱,但是那个女的不要,可能嫌少了,然后他们慢慢往上加,最后加到1万块钱,那个女的才同意。同意后他就对那个女的说,先给你转5000块钱,剩下的5000块钱给你打个借条,一个月内还清,那个女的给一个人打了一个电话,叫对方到酒店来一下,由于房间里电话信号不是很好,他们就到宾馆楼下去加微信转账。下楼后就看到有一个男的在宾馆门口等那个女的,那个女的见到那个男的后就说被他们强奸了,那个男的就说报警,那个女的说先不要报警,她不想让家里面的人晓得这个事情。他给那个女的微信转了5000块钱,那个女的也收了这5000块钱的,那个女的收了钱后就对他说:“你刚才打了我一耳光,我现在要打回来。”说完那个女的就打了他一耳光,何某某看到后很气愤就把之前写的那个借条抢过来撕毁了,他这时也生气了,就对那个女的说:“你收了我的钱就是卖淫嫖娼。”说完后他和何某某、赵某就走了,后来他看到警察来了,就和何某某过去向警察说了情况,警察就把他们带回派出所了。

(3)第三次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日晚上10点过的时候,他和何某某到顺庆区北湖公园旁边的松花堂沐兰名仕会馆KTV唱歌,他们一群人每人都点了一个行政,快结束时,何某某就喊他去吃烧烤,还说要把自己点的那个行政喊出去一起吃,他就答应了。唱完歌后,他和何某某、赵某、还有陪何某某喝酒的那个行政一起下的楼。下楼后,赵某说还要等人就不去了,他和何某某以及那个行政就上车准备去吃烧烤,那个女的坐的副驾驶位置,他坐的后排。他给何某某说要到高坪拿钥匙,何某某就开车把他送到建设路拿钥匙,拿了钥匙后,何某某就给他说∶“我们直接去友某那边。”他现在记不起何某某的原话是怎么说的了,反正意思就是往友某那边去,何某某就将车开到了友某大酒店门口,他当时就知道何某某想和这个女的去开房。何某某把车停好后就去酒店开房,开好房后回到车上,何某某就给他说:“房间在9楼,走,我们一起去。”他不记得当时回答没有,他就直接到酒店大堂去扫码租了一个充电宝后准备坐电梯上9楼,走到电梯时,他看见何某某和那个女行政在电梯内,何某某把那个女行政扶到的,他就直接坐的另外一部电梯上9楼。在9楼刚出电梯,他就看见何某某和那个女行政也在电梯外面,他就躲回了电梯内,在电梯内躲了几秒钟才出来。过后他就给何某某打电话问在哪个房间,何某某说在903房间,然后他就敲门,何某某给他开门后,他就进到厕所内,他在厕所内听到外面有脱衣服的声音,还有就是做爱时那种“啪啪啪”的声音特别大。大概十分钟过后,何某某就到厕所来了,他就问何某某:“你完了?”同时他就出去看了下情况,他看见那个女行政当时没有穿衣服躺在床上,他回到厕所问何某某戴套子没有,他就在厕所内拿了一个避孕套出去。他把衣服裤子脱完走到床边的时候,看见那个女行政在哭,他就上床去摸女行政的胸部,女行政就扭了一下,他又用手去摸女行政的阴部,女行政就把两只腿夹紧不让他摸,他把避孕套戴上后把女行政压在身下,用他的生殖器在女行政的阴道口插了几下,没有怎么插进去,那个女行政直接把腿杆夹起乱动,那个女行政还咬了他的右手腕一口。被咬后,他就用双手按压住女行政的双手,那个女行政在反抗的时候,可能是他手不小心碰到了女行政的脸上,他见反抗太强烈,就没有兴趣了,他下床穿好衣服,何某某就出来了。那个女行政问何某某:“这个事情怎么处理。”过后,那个女行政说:“我认识赵某,你们把赵某喊过来。”他就打电话把赵某喊了过来。赵某过来后,他们还是在谈怎么处理这个事情,中途,他记得那个女行政还给杨茂打了个电话,也是问杨茂怎么处理这个事情,结果也没有解决到。最后他们就说经济补偿,那个女行政说她是一个非常贪心的女人,他们开始说给4000元钱,那个女行政不干,最后说到10000元钱,那个女行政就同意了,当时他们身上只有5000元钱,就商量先给5000元,剩下的写了欠条,他们把欠条写好后,那个女行政就打电话喊人来接她。那个女行政喊他们拿起身份证和借条照相,何某某的身份证在车上,他们就一起下到一楼去拿身份证,走到酒店大门口的时候碰见了一个男的,那个男的问那个女行政是怎么回事,那个女行政说被他们强奸了,那个男的当时就说要报警,还想打他们,那个女行政喊那个男的冷静点,说不想把事情闹大。最后是通过微信将5000元钱转给那个女行政,欠条也拿给了那个女行政,但是那个女行政说他打了她,要打回来,他就同意了,那个女行政就扇了他一耳光。他当时很生气,对车子踢了一脚后就准备走,何某某也冲过去把欠条抢过来撕毁了,他对那个女行政说:“钱都收了,大不了是卖淫嫖娼。”然后他和何某某、赵某在友某附近转了一圈,他们看到警察来了,就过去给警察说明情况,过后就被带到了公安局。

(4)第四次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日晚上,他和何某某去顺庆区北湖公园旁松花堂沐兰名仕KTV唱歌,他们每人点了一个行政,他们一直耍到凌晨三点过,快要结束时,何某某给他说:“一会出去吃烧烤,那个女的也要去。”何某某说的那个女的就是指陪他的那个行政,他当时也饿了想吃烧烤,就同意了。KTV结束后,他们来到楼下,他和何某某、赵某、还有那个行政都上了何某某的车,赵某当时要等人,就下车没有和他们一起去,他们就先走了。当时那个行政坐的副驾驶位置,他是坐在后排的,他给何某某说要去高坪拿钥匙,何某某就开车把他送到了高坪区建设路,他在自己车上拿了钥匙后,何某某就说:“直接去酒店。”他当时没有回话,何某某就直接把车开到友某大酒店门口,何某某把车停好后对他说:“我先进去开房。”他当时也没有回答何某某,何某某就下车去开房,他就坐在后排睡觉,那个行政在干什么他不知道。过了一会,何某某就过来了,何某某给他说房间在9楼,他就下车进酒店大厅扫了个充电宝,在一楼电梯的位置他看见何某某和那个行政在电梯里,何某某是把那个行政搂到起的,他没有和他们坐一部电梯,他坐另外一部电梯上的楼。到了9楼后他看见何某某和那个行政就站在电梯外面,他马上闪回到了电梯里面。等了一会,他就给何某某打电话问在哪个房闻,何某某说在903房间,何某某给他开门后,他问何某某:“人呢?”何某某说:“在床上。”然后他就到厕所去了,当时何某某和那个行政在外面做什么他看不到,他听见有人在床上活动的声音,后面他还听见做爱时发出的那种“啪啪啪”的声音,声音还比较大,声音停止后,何某某就光着全身到厕所里来了。他就问何某某:“完了啊?”何某某说:“完了:”他问何某某:“你戴套子没有?”何某某说:“没戴。”他就拿了一个避孕套出去,他脱完衣服就上床摸那个行政,他摸的时候,那个行政就往旁边动,不让他摸,他发现那个行政在哭,就用手去摸那个行政的脸,那个行政就咬了他一口。他用双手把那个行政的双手按住,那个行政还是在反抗,他没法和那个行政发生性关系,就把套子取下甩在了床上。何某某出来后,那个行政就说这个事情要怎么办,过后他就打电话喊赵某过来说这个事情,赵某过来后,他们就在商量怎么解决,何某某就问那个行政是需要精神补偿还是物资补偿,那个行政就问精神补偿是什么,何某某就说:“精神补偿就是我把人给你。”那个行政不同意,他们就说物资补偿给4000元,那个行政不干,何某某就说:“5000,6000,7000,8000,9000?”那个行政说要10000元,他们就同意给10000元。他们当时身上没有10000元现金,就说先微信转5000元,剩下的钱写个欠条,欠条写好后,那个行政当时就在给别人打电话叫到酒店来接她。那个行政当时还让他们拿起欠条和身份证照相,因为他的身份证在车上,他们就一起下楼,在一楼就看见有个男的在等那个行政,那个男的说要报警,那个行政说不想把事情闹大,不想让父母知道这些事情。过后他们又完善了欠条的内容,准备走的时候,那个行政就说:“你刚刚打了我一耳光,我要还回来。”他同意后,那个女的就打了他一耳光,他被打后就很生气,踢了何某某的车一脚,对那个行政说:“你钱都收了,你就是卖淫嫖娼。”过后何某某就把那张欠条抢过来撕毁了,然后他和何某某、赵某就走了,他们并没有走远,他们看到警察到了后,就过去了,然后就被警察控制了。

(5)第五次供述。证实当晚何某某说的要吃烧烤,结果没有吃烧烤,何某某就直接把车开到了友某酒店。何某某把车开到酒店,他想何某某肯定要和女行政开房。他和何某某看到警察来了,就想那女行政肯定报警了,他们就到警察那去了。

辨认出被他性侵的黄某凤。

12.鉴定书。经鉴定:1.送检的7号恒大冰泉水瓶上检出的DNA-STR分型与吴XX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46×1024。2.送检的黄某凤外阴拭子、内阴拭子上检出的DNA-STR分型与黄某凤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20×1027。3.送检的黄某凤所穿灰色内裤、友某酒店903床单可疑斑迹、避孕套上检出的精子DNA-STR分型与何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1×1028。4.送检的1号烟头、4号烟头上检出男性DNA-STR分型不为何某某、吴XX所留。5.送检的6号红牛饮料罐、何某某龟头拭子、8号避孕套包装盒、5号红牛饮料罐、吴XX龟头拭子获得部分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无法明确判定其上DNA-STR分型结果。6.送检的何某某龟头拭子未获得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1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何某某、吴XX的血样及龟头拭子,提取黄某凤的血样。

14.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何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其左侧颈部外侧有两处皮下出血,左前臂下段有皮下出血,右手背外侧表皮脱落;对吴XX进行人身检查,其右前臂下段前内侧有皮下出血;对黄某凤进行人身检查,其右手食指掌指关节背侧表皮脱落。

15.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带黄某凤到医院进行检查,并用2根棉签提取阴道内分泌物。

1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相关物证。

17.视频光盘。证实何某某将黄某凤从酒店大门带至房间的整个过程中,何某某对黄某凤有拉着、挽着、搂着脖子往前走等行为,黄某凤有转身往后走、推开何某某等动作,黄某凤没有任何呼救行为。事后,何某某、吴XX、黄某凤、赵某、刘某在酒店外交谈,何某某、吴XX、刘某发生抓扯的情况。

18.谅解书。证实何某某、吴XX的亲属对黄某凤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出示了以下证据:

村委会证明。证实何某某在本村遵纪守法、团结邻里、孝敬父母、乐某,各方面表现良好。

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作为证据确认。

针对被告人何某某、吴XX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解、辩护意见及本案的焦点问题,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认定的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吴XX是否构成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

被告人何某某、吴XX的辩护人均认为何某某、吴XX系各自对被害人黄某凤实施了强奸行为,不构成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经查,何某某想与KTV的行政黄某凤发生性关系,以吃烧烤为由将黄某凤带出KTV,然后带至酒店。吴XX在供述中称他在南充市高坪区××路拿了钥匙以后,何某某叫他一起去酒店,他猜想何某某的意思是喊他去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就这一情节没有何某某的任何供述,结合全案证据来看,只能证明何某某、吴XX各自有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没有证据证明何某某、吴XX有对黄某凤实施奸淫的共同意思联络。黄某凤的陈述中称自己喝了酒头晕,但意识是清醒的,下车后被何某某拉进了酒店房间。以黄某凤的职业敏感和年龄认知能力,应该知道何某某带她到酒店的目的,结合何某某、吴XX的供述以及视频监控来看,何某某将黄某凤从酒店大门带至房间的整个过程中,何某某对黄某凤有拉着、挽着、搂着脖子往前走等行为,黄某凤有转身往后走、推开何某某等动作。在酒店房间里,何某某强行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时,吴XX是一个人在厕所里,没有对何某某提供任何帮助行为。何某某强行与黄某凤发生完性关系后,进厕所也没有告诉吴XX自己是强行与黄某凤发生的性关系,可见吴XX并不知道何某某是强行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的。吴XX的供述称何某某完事后,在厕所里对他说:“你去嘛,但我没有戴避孕套哦。”何某某的供述称在厕所里,吴XX问他:“完了啊?”他说:“完了。”二人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二人在厕所里的交流内容,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何某某唆使吴XX去继续奸淫黄某凤。吴XX找黄某凤发生性关系时,因黄某凤的反抗而未能得逞,在这个过程中,何某某是在厕所里洗澡,也没有对吴XX提供任何帮助行为。轮奸是情节加重犯,二名以上行为人要基于共同的奸淫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先后对同一被害人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本案中,何某某、吴XX都各自有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吴XX并不知道何某某是强行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何某某也没有唆使吴XX去继续强奸黄某凤,吴XX是在找黄某凤发生性关系时,遭到黄某凤激烈反抗,才知道黄某凤是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何某某、吴XX没有对黄某凤轮流实施强奸的共同意思联络,相互之间也没有为对方的强奸行为提供任何帮助,何某某、吴XX系各自对被害人黄某凤实施了强奸行为,但不构成轮奸。综上,对何某某、吴XX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2.被告人吴XX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在供述中认可去酒店前就想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庭审中辩解是看到黄某凤赤身裸体后才想与其发生性关系,认罪态度不好,不构成自首。经查,被告人吴XX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虽然其对想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产生时间在庭审中的辩解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但不影响其对整个犯罪事实的供述,构成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吴XX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黄某凤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吴XX构成轮奸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吴XX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遭到被害人黄某凤激烈反抗未能得逞,系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吴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吴XX的亲属对被害人黄某凤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是在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吴XX构成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下,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吴XX不构成轮奸的法定加重情节,决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向杰峰、吴XX的辩护人陈森洪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吴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陈森洪建议对被告人吴XX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吴XX的罪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吴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止)。

二、被告人吴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李 潇

人民陪审员 龙远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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