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第一档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浙江省定罪及量刑情节
浙江省标准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普通诈骗罪 | 6千 | 10万 | 50万 |
电信诈骗 | 3千 | 3万 | 50万 |
诈骗罪解析
通常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年版】
(十二)诈骗罪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髭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脂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 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 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 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畏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产重后果的;
(5) 慣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 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 下: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 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骑犯罪团伙的;
(4)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 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丧失劳动 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 疗等款物的;
(8) 以赈灾' 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濯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 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 归案前自动将姓物归还被害人的;
(2)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 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 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 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8. 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 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关于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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