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刘彬律师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已关闭评论344字数 274阅读0分54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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