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是办理电诈案件的难点之一。通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为“明知”: (1)行为人系诈骗团伙发起股东、业务主管或小组长的; (2)行为人系诈骗软件、网站、支付链接的研发、销售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或维护者,诈骗话术角本编写者或诈骗技能培训者; (3)拨打电话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非真实身份的; (4)将电话号码使用改号软件进行更改后拨打电话的; (5)多次参加交流诈骗经营模式、引诱增加被骗客户、赃款赃物洗钱、处理投诉、善后安抚被害人的业务会议、培训的; (6)公安机关抓捕时试图毁坏电脑、U 盘等存储介质,或试图进行格式化等删除操作,在存储介质中提取到话术角本、交易信息、资金往来、客户信息、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的;或采用其它方式丢弃、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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