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 请求对孙某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刘彬律师 寻衅滋事罪 | 请求对孙某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已关闭评论197字数 790阅读2分38秒

 

请求对孙某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孙某波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孙某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孙某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波虽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特向贵院出具法律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 犯罪嫌疑人孙某波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 犯罪嫌疑人孙某波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参与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
  • 犯罪嫌疑人孙某波能主动认罪认罚。
  • 犯罪嫌疑人孙某波系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老婆在家里带小孩,没有经济收入,家中有三岁女儿、九个月的儿子需要抚养照顾。
  • 本案事发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波老乡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了打斗。犯罪嫌疑人孙某波因为年少不知轻重,听说老乡有去涉案现场,碍于老乡情面,在没有他人相邀的情况下也到达现场。
  • 犯罪嫌疑人孙某波缺乏需要参与打斗的目的,或者说参与打斗,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孙某波带来明确的收益。
  • 犯罪嫌疑人孙某波参与本案确实有“踢了几脚”的行为,但并非造成对方受伤的直接原因,参与程度相对较少,情节较轻。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波虽涉嫌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后续处理,请求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及其他相应规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孙某波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孙某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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