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林涉嫌盗窃罪一案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宁波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石某林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石某林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了基本情况,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石某林涉嫌盗窃罪一案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建议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贵局慎重考虑。
- 犯罪嫌疑人石某林为河南信阳人,因其妻子为湖北荆门人,且多有亲戚在荆门,近十余年,往返河南湖北各地,从事有销售手机、做餐饮、承包工程等工作,系有正当工作。
- 2018年,因与妻子结婚十周年,多次往来全国各地或国际游玩以做纪念,其妻子亦是遵守守法的良好公民,家庭关系简单,社会关系稳定。
- 2019年1月2日在乘坐至宁波的航班上被分局传唤调查,随身物品被全部查扣,经排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无任何涉嫌盗窃的犯罪工具。
- 到案后,虽在前期有部分未配合调查的表现,系因突然被拘留所致。在后期的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分局调查涉案事实,且现有基本事实已经在案。
- 犯罪嫌疑人石某林患有肝脏疾病,经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测,多处指标异常,如乙肝表面抗原及乙肝核心抗体均显示阳性+、超声检查报告显示肝实质回声增粗等等,看守所内的医疗、卫生条件不能满足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需求。
- 犯罪嫌疑人石某林因患有肝脏疾病需每日服药,被拘留后随身携带的药品现携带至看守所后每日服用一颗,但该药品已快要用完。
- 犯罪嫌疑人石某林因患有肝脏疾病,多年来需每2个月定期复查一次。近期的检查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21日,2017年11月9日,2018年2月10日,2018年5月25日,2018年9月20日。近期已经多个月份没有再去复查,继续羁押,将影响对其身体状况的检查。
- 犯罪嫌疑人石某林及其家属均惋惜其多年的生活经历,身体状况不好,结婚后十余年尚未生育子女等等,家属均表示对涉嫌犯罪的,将积极配合分局规劝其配合调查。
综上,辩护人恳请分局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石某林身体状况、案件现有证据、案件后续调查需要等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犯罪嫌疑人家属愿意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且督促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义务。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辩护人: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24日
附证据材料:
- 医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证明犯罪嫌疑人石某林患有肝脏疾病。
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申请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申请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申请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正)》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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