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请求对陈某兵涉嫌诈骗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刘彬律师 诈骗罪 | 请求对陈某兵涉嫌诈骗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已关闭评论169字数 923阅读3分4秒

 

请求对陈某兵涉嫌诈骗罪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陈某兵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兵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兵虽涉嫌涉嫌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特向贵院出具法律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 犯罪嫌疑人陈某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的事实、配合调查,表明其能够认罪悔罪,具有接受惩罚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 犯罪嫌疑人陈某兵系初犯,没有前科,一直遵纪守法,在家表现一贯很好,孝顺懂事。此次涉嫌犯罪是因对互联网的理解不当,缺乏辨别的能力,又急于打工挣钱,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 本案涉及以发布招嫖信息为由向他人诈骗的事实,整个涉案过程包括诈骗的起意、诈骗模式的构建、招嫖的信息发布、招嫖的联络、收款二维码的提供等多个环节,犯罪嫌疑人陈某兵参与本案仅提供了收款二维码,参与到了其中一个环节的犯罪行为,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
  • 犯罪嫌疑人陈某兵到案后,其本人及其家属均认识到了错误,愿意退赔受害人,以降低他们的损失,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修复社会关系。
  • 在本案立案前一个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兵因为老家的父亲生病,且自己身体有异常需要详细检查,已经关闭了之前使用的微信,一个来月没有参与犯罪行为,有主动中止犯罪行为的行为。
  • 被羁押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兵被查实心脏患有疾病,身体状况的异常,在家中休养并接受治疗将更有助于身体健康。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兵虽涉嫌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后续处理,请求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及其他相应规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陈某兵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陈某兵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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