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兵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兵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兵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通过参与本案的一审庭审,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员慎重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兵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如此辩护意见。
- 被告人陈某兵能如实涉案的事实。在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对作案的方式、微信号、作案手法等均有明确的供述,且后续的供述基本稳定。
- 被告人陈某兵能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虽在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中没有载明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但在侦查卷的证据卷第25-26页,即在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已经做出了“认罪认罚”的书面承诺,应当认定其在侦查阶段就有认罪认罚的认罪态度。
- 被告人陈某兵系初犯,且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陈某兵对法律认识不清,开始不知道有涉嫌犯罪,后来发现后仍存有侥幸心理,继续参与。
- 被告人陈某兵已结婚,在参与犯罪及被抓获期间,均与家人同住,社会关系基本稳定。
- 本案其他被告人已经向本案被害人退赔了相应损失,本案的被告人也对所有被告人表示谅解(见侦查卷的证据卷二底85-92页),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所恢复。
- 本案中涉及的诈骗类型为通过发布招嫖信息来诈骗他人财物的情形。整个涉案过程包括诈骗的起意、诈骗模式的构建、招嫖的信息发布、招嫖的联络、收款二维码的提供等多个环节,其主要的处罚对象应为发布招嫖信息的人员,或该诈骗模式的策划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兵参与其中,系因明知有犯罪行为,而进行了参与,并提供了帮助收款行为,参与程度相对较小,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综上,辩护人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兵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能够认罪认罚以及其参与到本案的具体程度等情节,对被告人陈某兵从轻处罚。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刘彬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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