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田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田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通过参与本案的一审庭审,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员慎重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田某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基于本案的社会危险性,辩护人的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田某能自愿认罪,当庭认罪,且持续都能稳定供述,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三、被告人田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可改造性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四、发生打斗后,被告人田某看到对方受伤,及时救助了伤者,脱下其上衣,按压伤者伤口,救护人员赶到,并随救护人员上车送伤者前往医院,有效制止了本案的危险结果的扩大。
五、同时,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一下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事发时间为22:00,地点为商场的停车场,此事周边基本没有车辆或者行人路过,周边环境基本安静,本案的事发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较小。
2、本案参与斗殴的本方为被告人田某的亲弟弟及表弟彭超,对方为被告人田某弟弟彭超的同事,均为熟悉的人相互斗殴,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3、本案起因是被告人田某听说弟弟被欺负,临时起意,双方约定到达现场,系出于保护弟弟才参与到本案,相比蓄意聚众与他人斗殴的情节相比相对较轻。
4、本案发生打斗系双方见面就直接着手,过程持续仅一两分钟,未发生规模的打斗情况,情节相对较轻。
5、涉案的刀具为被告人田某在外游玩时捡回家中的,并非蓄意伤害的准备。
6、被告人田某本人在本次打斗中也受伤并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对方受伤也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相对本案持械聚众斗殴的情节,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对较小,请法庭在对本案量刑考虑罪责刑相适宜时予以考虑。
7、案发前,被告人田某有稳定的工作,有刚出生不久的女儿、妻子、母亲在宁波江北同住,社会关系相对稳定。
综上,辩护人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田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及本案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对被告人田某减轻处罚。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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