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请求对屠某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刘彬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请求对屠某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已关闭评论269字数 1944阅读6分28秒

 请求对屠某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屠某炜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刘彬、董妍恋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屠某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屠某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屠某炜虽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无逮捕必要,特向贵院提出法律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 犯罪嫌疑人屠某炜有自首情节。
  1.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屠某炜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涉嫌犯罪的事实。
  2. 2018年3月份,高新分局初步调查时,能积极配合陈队长及其他侦查人员提供报表、实时提供相关侦查所需内容,具有配合的主动性和全面性。
  3. 通过本案立案后的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屠某炜多次稳定的笔录,已经基本交代了参与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涉嫌犯罪的调查。
  • 犯罪嫌疑人屠某炜能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对其从宽处理。
  • 犯罪嫌疑人屠某炜系初犯,没有前科,一贯遵纪守法。其系宁波本地人,在宁波具有以家庭为单位的稳定住所,社会关系稳定,不具有重大社会危险性。
  • 犯罪嫌疑人屠某炜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本身有向众储公司购买理财,没有参与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未使用通过众储公司名义对外吸收的存款,对本案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1. 众储公司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形式及通过线下门店,其中线下门店的工作为吸收存款的主要渠道,犯罪嫌疑人屠某炜在网贷部任职,相对整个公司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作用较小。
    2. 犯罪嫌疑人屠某炜长期在众储公司的职务为客服,升任主管是因此前网贷部主管刘某乐辞职后无人接替。另,升任主管职务时间较短,且在职期间有近大半年的时间辞职生子,不在公司工作,重回公司工作后,其尚有诸多时间在哺乳期。
    3. 犯罪嫌疑人屠某炜在做在前期工作时工资仅为3000/月,提升为主管后工资也才为6000一个月,明显低于业务部门、门店经理薪资水平。
    4. 在众储公司工作期间,犯罪嫌疑人屠某炜本人也多次向众储公司出借款项,在众储公司购买理财,截止案发,尚有诸多理财产品未兑付。
  • 因本案需要调查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虽涉案的详细数据仍不能厘清,但该不能厘清的数据已经在案,详细需要厘清的数据尚需时日,且犯罪嫌疑人屠某炜能积极配合调查,故对犯罪嫌疑人屠某炜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调查。
  • 众储公司及安雅若公司在案发前,与诸多被害人已经有达成兑付和解协议,对林某君、屠某男等的取保候审,能够有效积极筹备清偿未兑付资金。对犯罪嫌疑人屠某炜采取取保候审,有助于清偿工作的开展,缓和社会矛盾。
  • 因本案而取得的非法所得或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犯罪嫌疑人屠某炜及其家属愿意积极退赔和赔偿。
  • 考虑到公平原则及对案件后续侦查需要,辩护人认为对罪嫌疑人屠某炜无逮捕的必要。
    1. 众储公司董事长屠某国的助理徐某文、屠某国的配偶林某君、女儿屠某男在侦查中均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三人的特殊身份情况、涉案的作用地位均远高于犯罪嫌疑人屠某炜:其中徐某文为董事长助理;林某君为安雅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现有事实,众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用于了安雅若公司的运营;在被害人的举报或投诉中,多有因屠某男生活奢侈而致,对社会矛盾的激化有重要影响。
    2. 侦查机关已经查实众储公司运营模式,但尚未控制实体门店主要人员、众储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犯罪嫌疑人屠某炜的工作相对单一,与线下门店或其他部门没有相互关联,对全案的调查仍需要较长时间,长期对犯罪嫌疑人屠某炜羁押,明显不是办案的必要。
  • 屠某炜家中有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年长的母亲需要照顾,考虑到家庭因素,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犯罪嫌疑人屠某炜尚有刚刚断奶的小孩需要抚养。此时,孩子正是急需母亲照顾之际,且目前小孩日夜啼哭要找妈妈,屠某炜继续羁押将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2、犯罪嫌疑人屠某炜母亲身体不好,刚做过手术,屠某炜被长期羁押,不利于照顾母亲,不利于手术后人员的身体康复。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屠某炜虽涉嫌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无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后续处理,请求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百零九条及其他相应规定听取辩护人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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