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请求对姚某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刘彬律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请求对姚某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已关闭评论283字数 1124阅读3分44秒

 

请求对姚某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弟弟姚某敏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姚某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姚某天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海曙区看守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天虽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无逮捕必要,特向贵院出具法律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 犯罪嫌疑人姚某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的事实、配合调查,表明其能够认罪悔罪,具有接受惩罚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 犯罪嫌疑人姚某天系初犯,没有前科,一直遵纪守法,在家表现一贯良好,父母离异,现家中有幼儿需要照料,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
  • 2017年3月至5月所参与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中,大部分为网上自己下载或通过软件自动生成的信息,少部分为其购买的信息,且该信息仅包括姓名、电话、开户营业部等的股民信息,不包括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具有特殊的公民信息。且参与涉嫌犯罪的过程中违法所得较少。
  • 其他时间,犯罪嫌疑人姚某天自行在别的地方上班或者老家照顾家庭,并未参与相关的犯罪行为,后将提供给涉嫌犯罪的电脑及QQ账号等要回后,仍存于相关电脑中,并未继续参与犯罪行为,也未销毁涉及犯罪的材料。参与涉案期间,均有收取相应“收益”,但在其他时间,均未有涉案的其他人员支付的“收益”,足以证实在其他时间段,犯罪嫌疑人姚某天没有参与犯罪行为。
  • 犯罪嫌疑人姚某天到案后,其本人及其家属均认识到了错误,愿意退赔受害人,以降低他们的损失,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修复社会关系。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天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无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后续处理,请求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及其他相应规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姚某天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姚某天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8日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