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徐某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辩护词

刘彬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徐某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辩护词已关闭评论261字数 2503阅读8分20秒

徐某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辉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徐某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通过参与本案的一审庭审,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员慎重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被告人徐某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 被告人徐某辉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 被告人徐某辉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一、DDT通过合法媒体,甚至国内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涉及的MT4、MT5也具有真实性,DDT的隐蔽性和欺诈性使得参与者很难判断其具有违法性;

二、被告人徐某辉介绍人员为其亲属、朋友,目的是投资,没有引诱、胁迫发展他人参与的行为,且下线后续投资7万并不是因为徐某辉,是因为平台设置以及投资回报较高,徐某辉主观恶性较小;

三、平台出现问题的前一天晚上,徐某辉还投入了28万,不能推定其明知参与的是传销活动,过错程度较小;

四、本案虽属于涉众案件,但投资是自愿行为,没有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

  •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仅仅是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从徐某辉发展的人数和层级来看,公诉机关认为徐某辉直接、间接发展的人数共计120人以上,层级为6级,辩护人持不同意见。

1、部分下级又让其父母、子女或爱人投资,进行一拖三的操作,实质上应当为一人、一层,如徐某辉-张某-方某惠-朱某群-胡某丽-顾某泽的层级,朱某群为胡某丽的母亲,顾某泽为胡某丽的丈夫;

2、即使层级为6级,相对于全国性的传销案件来说,也相对较少,法庭应考虑量刑的均衡性;

3、就宁波本地而言,人数上比量刑基数多出不多;

二、从徐某辉的涉案金额来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徐某辉的涉案金额,辩护人持不同意见。

1、部分下级利用返利进行重复投资,如证人张某、邱某林的损失计算,都是建立在复投的基础上,且复投时间较长,导致笔录体现的损失扩大;

2、部分下级还存在代投行为,比如证人蔡某有帮叔叔何某胜投资7.3万、收回3.4万,帮朋友严某莉投资7万、收回0.73万等,因而实际投入的资金量被重复计算,应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3、涉案金额不等同于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多数下级已通过平台提现部分款项,这一点对被告人量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

4、笔录中还存在许多大概的情况,如证人史某技投资大概1000万、张某大概投资500万等,案件事实存在未确定部分,应当做有利于被告的采信;

5、笔录中还存在诸多只有投资没有收益的情形,经查明,该平台每周都可以进行提现操作,北仑地区有26人的笔录都说明追加了投资但没有提及收益,明显不符合常理,损失明显虚高;

6、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交易记录不能对应,检察院指控的金额,证据不足;

三、从徐某辉的地位来看,徐某辉虽为九星汇商,但其不是DDT授权的地区负责人,DDT也未发放相应报酬给徐某辉。另外,好某光服务中心也未挂牌,只是与乐俊逸合租用来喝茶的场地,对到过现场的人来说,足以引起投资的可能性不大,对于那些投资上百万的,作用明显更小;

四、从徐某辉的作用来看,徐某辉加入时,DDT平台及其具体规则已经设立,徐某辉并未参与制定,对于其发展的下线,也不具有管理功能,下线系自愿投资与退出。另外,徐某辉发布的DDT宣传ppt系成品,并非由徐某辉制作。在日常的上课中,徐某辉确有宣传、发布上课通知,但并非所有通知都由徐某辉发布,且核心的授课工作,并非徐某辉完成,徐某辉仅起到次要作用;

五、从徐某辉的积极程度来看,徐某辉直接下线人数较少,证人方某惠、张某各自开有服装店,发展的下线较多,徐某辉并没有进行过其他支持。

第四、对北仑、太仓、绍兴等地区应当分别对待,依据徐某辉起到的具体作用来处理。

一、关于宁波北仑地区,起诉书指控有发展人员83人,辩护人统计看到有78人,就北仑地区而言,发展人数不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金额上指控有1.59亿,笔录信息中提及的投入金额总数为8868.85万元,且其中有2474.2万元无转账记录;

二、关于江苏太仓地区,证人证言中只有几个人提及徐某辉,徐某辉去太仓的次数也较少,对DDT在太仓的发展仅有很小的作用;

三、关于绍兴地区,徐某辉没有在此处组织过活动,对DDT在太仓的发展几乎没有作用。

第五、同时,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一下酌定从轻情节。

一、DDT平台的创建者、组织者和领导者等主犯在境外操控,参与投资只要DDT平台服务器不被关闭,其投资款及收益进出不受限制。与传统传销活动模式“投资款缴进去后不能退出,把参与者限制在某个地方、威逼其打电话让亲朋好友再参与”相比较,参与DDT传销活动罪责较轻;

二、被告人徐某辉家属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查获财产,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徐某辉没有向陌生人推荐DDT,都是向家人、朋友推荐,社会影响较小。

综上,辩护人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辉系初犯坦白情节,不是DDT平台的创建者,不能对平台的发起、策划、操纵起到作用。宁波地区、太仓地区、绍兴地区情形有所不同应分别考虑。关于金额和人数的认定,都存在未确定部分,应当做有利于被告的证据采信。在计算损失时,应将复投与代投部分予以扣除。另外,被告人徐某辉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考虑本案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对被告人徐某辉减轻处罚。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刘彬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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