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 高级管理人员窃密、泄密、带密出走等系行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刘彬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 | 高级管理人员窃密、泄密、带密出走等系行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已关闭评论596字数 1257阅读4分11秒

原标题:涉案金额1.69亿!侵犯博威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宣判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知名上市企业博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共六人受高薪利诱,先后“跳槽”,并以博某公司的技术秘密为基础,在新公司启动了类似的项目论证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虚拟许可价值高达1.69亿余元。

9月3日下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上述六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作出一审宣判,这也是宁波史上涉案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宁波博某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有色合金材料等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博某公司自主研发了共计11项铜合金技术,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通过保密协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

被告单位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19年3月,其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为减少研发成本投入、快速投产高产能的铜合金项目,自2019年4月起,通过高薪利诱的方式,先后招募博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翁某、技术人员王某、苏某、黄某、刘某、廖某等六人入职其公司,组建铜合金高强项目组,借此利用博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制铜合金生产线。

上述六人分工配合,用擅自从博某公司带出的技术资料为基础,以不正当手段相互复制、使用、共享博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在新公司启动了类似铜合金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拟定、生产线布局规划、设备考察等筹备工作,完成了可行性报告。期间,翁某担任新公司总裁,负责项目组总体工作,王某担任项目组组长,组织领导廖某等四人开展相关工作。

经评估,博某公司所主张的各项铜合金技术虚拟许可价值合计1.69亿余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翁某等六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被告人翁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等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刑罚。

 

合议庭庭后寄语

本案是宁波地区审理的涉案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国家激励创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该案具有典型的社会意义。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财富,是获取行业优势的重要工具,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尤为重要。本案一方面反映出广大企业在注重创新、研发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保护投入,强化保护措施,健全管理体系,要重视内部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窃密、泄密、带密出走等问题,在技术流转及人才流动中加强防范;另一方面也警示各行业从业人员,不要以侥幸心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应有处罚。

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尊重知识与创新,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优的法治营商环境。

来源: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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