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家属找到律师咨询,问家人被抓了怎么才能让他早点出来。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立案后,会实施包括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就是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也就是家属所谓的把人先放出来。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可见,取保候审的申请办理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只要当事人符合条件的都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实践中对于除了满足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以外,非暴力犯罪以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另外对于提起检察院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以上两种情况也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三个时间点:
第一、申请取保单位为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之日,公安机关可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该时间点最长一般为30天。
第二、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单位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起批捕之日至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前,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可由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该时间点最长一般为7天。
第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单位为检察机关。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可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该时间点为检察院逮捕后至法院宣判前。
保证人或保证金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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