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8件整治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环境污染有关案件情况,并向社会发布8件整治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是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调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浙江省委确定建设绿色浙江目标,安吉成为全国第一个国家生态县,全省森林覆盖率位居全国前列。在新型城镇化改革和转型升级过程中,如何“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浙江省委常委会日前专题研究“五水共治”工作,把治水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并提出“五水共治、治污先行”的思路。 治理污染的司法之剑早已亮出。污染者面临的不仅有民事判决赔偿、强制执行行政罚金、裁定准予执行停产停业等,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被刑事判刑并追缴违法所得、判处罚金等。 胡某是永康人,看着五金生意火热,于今年10月未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永康市方岩镇下辖一村非法经营电镀厂,从事保温杯电解加工业务,并将加工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流进附近小溪,经检测,该废水水样中总铬、总镍、总铜、pH值浓度均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指标超过250倍以上、总镍指标超过50倍以上、总铜指标超过60倍以上,远远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危害当地公共环境安全。永康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以来,浙江全省法院加强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资源环境权利,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等行为的处置。2013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2件,判处罪犯35人,最高被判处3年6个月;一审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12件;依法裁定2287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准予执行。 浙江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杰表示,浙江全省法院今后将继续加大对污染环境案件的审处力度,依法对入罪者进行刑事追究,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严格实行损害赔偿制度,且各地市环保联合会可作为当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以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民生,努力为浙江谱写“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革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新闻链接:
案例一冶炼场污水排放致人病畜死,4人获刑并被追缴违法所
2012年11月以来,徐某某、赵某某将乐清市清江镇下辖一废弃的小学整理后改造成酸洗冶炼场,并提供给罗某某、杨某某等人从事非法酸洗冶炼。罗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明知该酸洗冶炼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且没有污水废气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将废旧金属从台州市运到该酸洗冶炼场,通过硝酸、硫酸等化学物质进行酸洗提取溶液中的银,后将剩下的含有铜的溶液归徐某某、赵某某等人利用、处置。因该非法酸洗冶炼场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导致邻近的自然村小水库水源被污染,致使部分村民出现腹痛不适、部分家畜死亡。经检测,该废水中pH值、硝酸盐、铁、铜、锰等多项检测项目不合格,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均处以30000元罚金,追缴徐某某、赵某某违法所得40000元。
案例二加工磨盘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浦江3人被判污染环境罪
2013年3月,桂某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下辖村的一公屋内,以电镀的方式加工磨盘,加工时放入硫酸镍、金刚砂等物质,未采取有效处置,将清洗磨盘的废物品直接排放到外界环境中,经检测,该加工点门口水样的PH值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总镍浓度超过限值标准3倍以上。同年5月,邓某某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下辖一村老小学处经营磨盘上砂加工厂,生产制作磨盘,将清洗磨盘后产生的明知含有重金属镍元素的废水、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于周边环境中,经检测,废水中镍浓度为4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标准3倍以上。同年7月,卢某某在其位于浦江县浦南街道前于村一出租房内,以与桂某同样方式加工磨盘,亦将清洗磨盘的废物品直接排放到外界环境中,经检测,废水中镍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标准3倍以上。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桂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案例三印染污泥处理层层违法转包 绍兴7人获刑
2011年8月初,叶某某为处理其所在单位绍兴某印花有限公司的印染污泥,在明知何某某无污泥处理设备及能力的情况下,与何某某约定以每吨60元的价格交由其处理污泥。何某某即联系陈某某,由陈某某选好绍兴市镜湖新区东浦镇清水闸村梅峰山山脚下的水塘边作为污泥倾倒地点,并约定给予陈某某每车200元的报酬。后何某某又联系莫甲让其准备运污泥车辆,并约定给予每车300元的运污泥费用。莫甲则联系了莫乙、莫丙、刘某某前往运拉污泥。同年8月5日和7日晚,叶某某 、何某某、陈某某、莫甲、莫乙、莫丙、刘某某在明知所倾倒的印染污泥对环境有污染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分两次将从印花公司拉来的10车共77.4吨污泥倾倒至上述地点。经相关机构检测与评估,水塘内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均超标,水塘旁污泥倾倒处土壤中锌、总铬超标,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人民币614596元。 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叶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案例四电镀废水进小溪,永康非法经营户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0月以来,胡某未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永康市方岩镇下辖一村非法经营电镀厂,从事保温杯电解加工业务,并将电解加工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流进附近小溪,严重危害当地公共环境安全。经永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且经省环保厅认可,该废水水样中总铬、总镍、总铜、pH值浓度均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指标超过250倍以上、总镍指标超过50倍以上、总铜指标超过60倍以上,远远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永康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五养殖种鹅陆续死亡,上游废水污染者赔偿
方甲、方乙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从事种鹅养殖。施某某未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也未取得废塑料退镀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自2012年3月始擅自在方甲等养殖地上游经营废塑料退镀加工项目,其加工场所没有配备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沉淀后直接外排。2012年3月中旬始,方甲等养鹅户所养种鹅出现陆续死亡,至同年5月28日,方甲所养种鹅死亡900余只,方乙所养种鹅死亡500余只。方甲等遂向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报案,慈溪市环境保护局即行对施某某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予以立案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施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年4月6日至9日,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施某某的塑料退镀废水进行监测,认为监测时该废水中的Ph化学需氧量、铜均不符合标准。后方甲、方乙诉诸慈溪法院,要求施某某赔偿相关损失。 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证据和案件事实情况,判决施某某赔偿方甲种鹅死亡的损失140400元,赔偿方乙种鹅死亡的损失78000元。
案例六养鱼户受污染要求查处遭行政机关复议驳回,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重作
自2002年始,范某某利用嘉善县干窑镇白龙潭60亩水域从事渔业养殖。2012年11月,范某致信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反映,5月份以来有人开办餐具洗涤厂,所产生污水排入河道,造成水质严重污染,其养殖鱼类大量死亡;要求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收到范某某的投诉信件,但未作出行政决定。后范某某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至范某某申请行政复议之时,仍在《信访条例》所规定的办理信访事件期限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期限的规定,决定驳回范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范某某不服,以嘉善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嘉兴中院经审理认为,嘉善县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将该投诉行为定性为信访,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范某某在信中反映的问题属于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法定职责范围。故判决撤销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七环保局申请执行污染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案,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由环保局组织实施到位
被执行人温岭某铜业有限公司擅自从事非法铜棒生产。由于缺少防治污染的措施,生产过程中大量气味刺鼻的含铅烟尘直接排入大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周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由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的裁定,并及时送达给双方。 在法院的指导下,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就执行工作具体实施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并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情况,形成详细的执行方案。2013年11月1日,该局进行了强制执行公告。11月14日,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在电力、公安等部门及当地镇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对该案实施了强制执行。主要采取拆除进线主线,封贴动力配电箱或总变电箱等措施,并制作《强制执行情况记录》,被执行人保证不擅自恢复生产并签字确认。次日,该局向法院书面反馈了执结情况。 至今年11月,台州两级法院按照“裁执分离”的机制受理并裁定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环保非诉行政案件91件,行政机关反馈实施完毕的87件,实际执结率达95.6%。如,在执行该案的同一天,温岭市环境保护局还依据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对该区块另外5家环保违法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均于当日实施完毕。
案例八病死猪抛河处理,养殖户罚款被强制执行
自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浙江海盐姚某等4名生猪养殖户为图方便,先后将10余头因生病而死亡的死猪抛进附近河道内。相关部门在对河道保洁过程中打捞起部分死猪,根据死猪所佩戴的二维码耳标圈定了养殖户名单。海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实后,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对姚某等4人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姚某等4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自动履行。海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盐法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其中2人慑于法律威严,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另2人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拒绝签收。后海盐法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得知该2名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均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遂对其进行了强制扣划。 自今年3月发生“黄浦江死猪事件”后,浙江开始大刀阔斧地整治养猪业。上述案件是浙江法院首次对生猪养殖户不按规定处置死猪采取此类强制执行措施。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