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宁波地区)量刑情况 | ||||||
序号 | 法院 | 案号 | 犯罪手段 | 犯罪情节 | 其他情节 | 量刑情况 |
1 | 宁海县 | (2021)浙0226刑初589号 | 胡某肖借担任公司财务会计职务之便,以虚报工资单、借支、提高社保基数等方式 | 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288136.83元。 | 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2 | 海曙区 | (2021)浙0203刑初927号 | 李某文利用职务便利,在建庄社区举办活动需要采购物品过程中,采用高开发票金额进行报销等方式,通过商家套取社区资金245298元;私自将社区用房对外分别出租给他人,并将收取的租金共计人民币212500元占为己有。 | 侵占单位336357元 | 自首,退缴全部赃款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
3 | 宁海县 | (2022)浙0226刑初133号 | 叶某利用担任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事故专员,可代收公司保险理赔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保险理赔款173笔,共计人民币330452.5元. | 侵占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30452.5元。 | 亲属代为赔偿35万元,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
4 | 慈溪市 | (2021)浙0282刑初1377号 | 孙某云担任物业经理,负责物业管理和物业费代收。擅自以打折方式收取物业费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后,未上交公司财务,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 | 侵占物业费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 | 如实供述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5 | 鄞州区 | [(2021)浙0291刑初51号 | 黄某刚担任公司的业务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代收的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34万余元。 | 侵占代收的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34万余元 | 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6 | 鄞州区 | (2021)浙0291刑初48号 | 邵某云利用公司生产部装配组组长职务之便,多次将其负有保管义务、放置在公司大车间等物料架上价值50余万元设备零部件带回家,后部分零部件通过闲鱼APP出售,获利16万余元。 | 侵占50余万元设备零部件,并出售部分零部件,获利16万余元。 | 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7 | 镇海区 | (2020)浙0211刑初280号 | 夏某操原系宁波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镇海区庄市街道部分片区的快递业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宁波创某商贸公司付给宁波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快递款共计467316元。 | 侵占公司快递款46万余元。 | 自首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
8 | 慈溪市 | (2020)浙0282刑初353号 |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之便,与向该公司供货的被告人毛高某合谋,以实际发货量少于订单量的方式,侵占某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80971.4元,并按七三比例进行分成。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与毛某挺采用上述同样方式欲侵占某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431500元,并按七三比例进行分成。因公司延后支付货款,上述货款并未到账。 | 侵占公司货款既遂580971元,未遂431500元 | 李新、毛高挺分别向公安机关缴纳退赃款人民币411471.43元和700000元 | 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毛某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
9 | 北仑区 | (2020)浙0206刑初230号 | 被告人雷某在负责经营公司期间,以虚假的代收代付名义,将公司银行账户上的200万元人民币资金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后将其中159.6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消费,将其中40.4万元人民币转账返回欣安公司银行账户用于该公司运营。 | 侵占公司159.6万元 | 自首,退清全部涉案款项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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