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如何界定污染造成财产损失?

刘彬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如何界定污染造成财产损失?已关闭评论748字数 5386阅读17分57秒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

第二 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 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解读 范围定多大? 数字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那么,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认定公私财产损失?涉及哪些方面?以什么作为计算依据?带着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北京市环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玉来、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院长刘明。

1、“公私财产损失”涉及哪几方面?

汪劲:目前,我国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自然生态环境被损害,判断能否入刑就需要鉴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比如,损害所有权人有特定价值的资源损害个人利益(主要是财产损害)、完全恢复损害所产生的费用、不能恢复的损害的价值,还有损害无主自然资源导致的价值减少。

在实际操作中,“公私财产损失”涉及自然资源非使用价值损失、过渡期损失、评估费用等三大部分。

具体而言,可以涉及到人身损害费用、财产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价值、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以及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胡玉来: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表述基本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中的内容。

2、以什么为依据计算损失费用?

汪劲:国际上普遍都是以替代成本为依据计算损失费用,不只考虑损失的社会收益,而是通过计算人工恢复资源所具备的生物物理功能和提供的服务来计算损害。因为社会收益计算需要大量的数据并使用复杂的生态学、经济学评估技术,大多数计算收益损失的方法存在科学争议。而替代成本虽然也不易计算,但相对于计算损失的利益而言更容易。

替代成本主要是应急清污、二次污染以及组织行动等费用损失。

具体来说,“财产减少的实际价值”和“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被害人(原告)诉讼期间的损失,有重建、复原、更替环境或生态损失的所需费用,获取受到损害自然资源的等价物的成本,损害评估、研究与制定方案所用费用,以及其他合理、必要措施费用。

其中,比较好取证的是“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也称纯经济损失,就是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比如,环境污染导致鱼类灭绝、减少,致使渔民无鱼可捕的损失,环境污染期间游客数量减少造成旅馆业损失(这是生态从受损至恢复到基准值期间流失的服务价值)。

3、“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怎么理解?

胡玉来:必要合理措施判断标准应该是“为防止污染扩大”或者“消除污染”,也就是降低损失,减少损失,以及恢复原状。

至于长期性的或者隐患性的损失,现有科学已证明的,可以通过鉴定来估算未来损失,暂时无法科学证明的,则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再通过民事赔偿解决,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可以采取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来解决。

4、“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包括哪些?“财产减少的实际价值”指什么?

刘明:关于“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相关民事法律有规定,可以直接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办理。“财产减少的实际价值”,是造成财产部分功能的丧失,或者其交换价值的减少。

5、被损毁的财产如果是国家所有的,如何认定这种损失的价值?

刘明:这其中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直接的财产损失。一般是经济价值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种情况相对容易界定。另一方面,是作为生态价值的损失问题。针对这一点,目前,还缺少对这一领域的评价体系,难以做出一般性有说服力的认定。在此,也希望国家有关机关对生态价值的认定问题来设计相应的评估标准。

6、采用什么方式解决隐性污染损害的修复?

刘明:关于隐性的损害问题,由于其具有长期性、不易暴露等特点,有些损害被人发现时,污染企业甚至已经不存在,进而导致受害者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因此,我建议可以从立法上考虑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公司股东的环境责任。对于造成损害后,已经不存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考虑追究其股东的法律责任,或者从收取的排污费提取一定的比例或采取其他的方式建立环境污染的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制度设计来综合解决隐性污染损害的修复问题。

案情 湖南怀化砷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上百万元

违反国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所含的有毒物质和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未进行检测便排放,致使含砷废水渗入地下水系,污染居民饮用水水源,致使90人中毒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700多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私财产损失界定的过程中,一起曾经发生在湖南省怀化市的砷污染案件再次进入我们的视野。

背景——

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板桥乡杉木溪联矿的一个工区,长期以来,采取用水泵从杉木溪联矿的温水尾井内抽水送至附近村里的水池,村民再从水池用水管接至家中作为生活用水。辰溪县孝坪煤矿桠杉坡工区一号矿井排出的水也长期作为煤矿职工和板桥乡塘里村村民的生活用水。

2006年12月6日,候周琪、朱建鸿与李德玖在孝坪煤矿下辖硫酸厂的基础上成立了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家政策允许的,非前置许可的化工产业投资和化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后,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取得相关环保、安监证照,年产量达不到4.4万吨属关停企业,化验室的检测设备和能力极为有限,化验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检测资质、废水沉淀池和防污水渠一直存在泄漏等情况下,于2006年12月22日点火开工,组织生产。

2007年7月4日,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由李德玖承包经营。期间,李德成在公司负总责,掌管公司的财务;向先周履行厂长职务;被告人张绪锦负责生产、排污等工作。

自这家公司投入生产后,辰溪县环保局多次到这家公司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要求其整改,并提出了整改意见。但这家公司一直未进行整改,仍组织生产。

案发——

2007年11月4日,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发生塌陷,当时有污水流入地下,但这家公司在未修复塌陷排污渠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和排污,直至同月7日才维修。

2007年12月初,因沅陵县境内的原材料硫精矿供应不足,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的情况下改变原材料,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钦州等地购进2000多吨砷含量高的硫铁矿组织生产,在利用这批硫铁矿开展生产的过程中,公司对排放的废水,没有进行化验,因公司的废水沉淀池和排污渠多处泄漏,大量含砷超标的废水渗入地下。

2008年1月2日~2008年1月11日,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陆续有村民出现脸肿、无力、口干、呕吐等症状而入院治疗,经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8年1月12日监测环境水样,结果为:饮用水源(桠杉坡一号井矿)砷含量19.5mg/L,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砷含量224.6mg/L,采集18名病人尿样结果显示,尿砷全部增高,推断为急性砷中毒。

调查——

2008 年1 月16 日,经怀化市环境监测站、辰溪县环境监测站采样后检验,结论为: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从广西购进的硫铁矿砷含量达4.21% ,2008 年1月12日、13 日、14 日、15 日这家公司总排污口排放的废水砷浓度分别为224.6mg/L、26.12mg/L、41.8mg/L、7mg/L,均严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2008 年1 月17日、19 日桠杉坡1 号井和杉木溪联矿的温水尾井生活饮用水含砷浓度分别为6.95mg/L、4.11mg/L,均严重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限值0.01mg/L。

2008 年7 月17 日-7 月19 日,怀化市卫生局、辰溪县人民政府、辰溪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对此次中毒住院治疗的186 份住院病例进行了分类讨论,确诊90 人为砷中毒。

2008 年9 月,辰溪县公安局聘请专家对辰溪县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废水排放与板桥乡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是否有水力联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从大量实验证明本次砷中毒事故是村民饮用水水源被砷元素污染所致,确认污染源是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砷元素严重超标的废水;由于区内断层相互切割或相交,各断层破碎带之间构成了网络状连通性十分良好的地下水通道,与其他地下水联系十分密切,形成同一个统一完整的含水体;当该区地下水被污染后,如抽出地面做生活饮用水,就会引起中毒;一旦区内某处抽排地下水,周围被污染的地下水就会向该抽水点补给;资料充分说明,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与发病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中毒事故发生后,辰溪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在责令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产的同时,对中毒人员进行了紧急救治,此次中毒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700 多万元。

案发后,候周琪、李德玖、朱建鸿为患者治疗和事故处理共交纳费用428.6万元,其中候周琪交纳171.6 万元,李德玖交纳197 万元,朱建鸿交纳60 万元。

审判——

经过辰溪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安监、环保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对原材料中所含的有毒物质和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未进行检测,致使含砷废水排出后渗入地下,污染了地下水源,违反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Ⅰ 级标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他人身体受到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单位犯罪依法实行双罚制的处罚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候周琪、朱建鸿系被告人金利公司的股东,是对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的犯罪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德成、向先周、张绪锦、李德玖系被告人金利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者或承包人,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属直接责任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候周琪、李德玖、朱建鸿为患者治疗和事故处理积极交纳赔偿款,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2009 年8 月17 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德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向先周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张绪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候周琪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李德玖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被告人朱建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数据——

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700多万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2536509.84 元。即:

A、辰溪县中医院住院费用547634.06 元;

B、辰溪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用535145.78 元;

C、辰溪县人民医院门诊复查费用145570 元;

D、怀化市疾病控制中心尿砷检测费用504160 元;

E、政府药品采购费用367000 元;

F、住院病人误工费及生活补助费用437000 元;

(2)为防止污染扩大,减少污染造成损害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发生的费用639000 元。即:

A、处置车间内残留危险物费用40000 元;

B、清理废渣、废池费用180000 元;

C、应急监测费用50000 元;

D、检测设备费用284000 元;

E、群众用水保障85000 元;

(3)清除污染采取措施费用1700000 元。即:

A、环保治理费用1380000 元;

B、清除污染费用320000 元;

(4)改水、引水工程所花资金28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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