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公安撤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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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公安撤案的法律依据)

公安规则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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