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公安撤案的法律依据】

刘彬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公安撤案的法律依据】已关闭评论2,7696字数 271阅读0分54秒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公安撤案的法律依据)

公安规则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weinxin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欢迎联系我们
 
  • 减刑
  • 减轻处罚
  • 刑事法律研究
  • 取保候审
  • 司法解释
  • 恐怖活动
  • 报案
  • 拘留
  • 无罪
  • 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犯罪
  • 未成年犯罪
  • 毒品犯罪
  • 聚众斗殴
  • 自动投案
  • 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