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法律规定已关闭评论184字数 227阅读0分45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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