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 | 2003.04.21 |
生效日期 | : | 2003.04.21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文号 | : | 公经〔2003〕435号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3)435号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黔公经侦[2003]15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此案原则上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即六盘水市公安局和六枝县公安局管辖。
附: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
2003年4月21日
附: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
黔公经侦[2003]15号
公安部二局:
2001年11月,周辛(男、28岁)、张元鹏(男、23岁)分别被贵阳市万事达贸易有限公司录用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和六枝县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将所收取的公司货款40200元和34425元侵占后逃匿。
关于此案管辖权存在两种意见:
1、认为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立案;
2、认为应由犯罪实施地公安机关即六盘水市和六枝县公安局立案。
近年来,我省在办理职务侵占案中,基本上以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但在具体实施中多次受到以上两种意见的困扰。我们认为,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以特定的职务身份为构成要件的,其侵占的是公司、企业的财物,与其他的侵财案件有明显的区别,由犯罪主体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侦查。
当否,请指示。
20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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