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法的后果】

刘彬律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法的后果】已关闭评论636字数 305阅读1分1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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