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彬律师 强奸罪 |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关闭评论247字数 1644阅读5分28秒

强奸罪 |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于某革强奸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辽宁省****
案号 (2021)辽****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21.12****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

于某革强奸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辽****刑初623号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9日上午,被害人于某1(7周岁)到其亲属被告人于某革家中玩耍,准备在于某革家中吃午饭。上午10时许,于某1自己在于某革家中东屋床上看画册时,于某革产生性冲动,欲与于某1发生性关系。因其生殖器未勃起,遂出门。于某革回来后生殖器勃起,趴到于某1身上后,采用亲吻、舌舔于某1嘴及面部,并用生殖器蹭于某1的生殖器。当其准备将生殖器插入时,因担心于某1的生殖器出血,于是放弃插入,遂持续用生殖器去蹭于某1的生殖器,持续两分钟左右,后于某革将精液射到地面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革明知被害人于某1系不满十周岁幼女,仍对其实行奸淫,其行为侵害了幼女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未遂)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建议有异议,1.被告人构成坦白,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依法应当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9日上午,被害人于某1(2013年10月10日出生)到被告人于某革家中玩耍,于某革见于某1在其家中东屋床上躺着产生性冲动,欲与于某1发生性关系,因其生殖器未勃起而放弃。于某革外出回来后,见于某1还躺在床上,后生殖器勃起,遂趴到于某1身上,采用亲吻、舌舔于某1嘴及面部,并用生殖器蹭于某1的生殖器。当其准备将生殖器插入时,因担心于某1的生殖器出血,于是放弃插入,并持续用其生殖器去蹭于某1的生殖器,持续两分钟左右,后于某革将精液射到地面上。

2021年8月9日21时许,被害人于某1母亲李某报警后,瓦房店市XX三台派出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于某革抓获,被告人于某革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瓦房店市XX调取证据清单,入所健康检查表,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证人李某、于某3、高某、于某4证言,被害人于某2陈述,被告人于某革供述,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革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侵害了幼女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革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革的辩护人王洪山提出的被告人于某革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革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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