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案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指定管辖法律依据】

刘彬律师 公安办案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指定管辖法律依据】已关闭评论608字数 263阅读0分52秒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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