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穗云检刑不诉理由〔2021〕831号
不起诉决定书号:穗云检刑不诉〔2021〕8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侦查机关: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主要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
2021年11月4日
附件: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http://guangzhouby.jcy.gov.cn/shzljcjyhqtflws/1341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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