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传递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的法律依据】

刘彬律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传递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的法律依据】已关闭评论287字数 250阅读0分50秒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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