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检规则第第四百二十三条【变更起诉法律依据】

刘彬律师 刑检规则第第四百二十三条【变更起诉法律依据】已关闭评论767字数 246阅读0分49秒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四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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