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意见书 | 辩护词格式

刘彬律师 无罪辩护意见书 | 辩护词格式已关闭评论427字数 1708阅读5分41秒

无罪辩护意见书 | 辩护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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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等担任其辩护人。经查阅本案证据材料、会见在押当事人听取其辩解并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某检经诉字(2004)14号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徇私枉法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为履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辩护人职责,维护被告人的权利,支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一、支队长既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徇私的客观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学理通说,徇私枉法罪是故意犯罪,其构成以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的徇私故意和客观上的徇私行为为要件。起诉书指控支队长“明知承办人所取证据材料与事实不符,但因碍于老领导的说情等原因”而作出枉法决定,导致犯罪人逍遥法外。该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不存在“老领导”说情的事实

(二)“老领导”过去并非被告人的领导、现在与被告人也无交情

(三)有证据证实支队长坚持原则依法办案

二、侦查支队所办伤害案不存在枉法后果

起诉书指控支队长的所谓徇私枉法(以下简称本案或者后案)发生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以下简称前案)过程中,无论前案最终处理结果如何,都不存在应当对办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枉法后果。

(一)轻伤程度的故意伤害属于刑法上的轻微犯罪和刑事诉讼法上的自诉案件,对于责任是否追究,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有选择的权利

(二)前案起源于相互熟识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参与者众、直接致伤原因不明,不排除伤者自伤的可能,经反复侦查和检察审查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该省公检法三家的指导意见,轻伤害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本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就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

三、支队长既不是前案承办人,也不是前案立案、结案的批准人,且没有授意承办人或欺骗领导颠倒黑白做枉法决定

四、侦查程序中对侦查方向的把握和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别于审判程序中终局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支队长在前案侦查程序中的行为符合侦查认识规律且未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程序

(一)支队长在谈话中了解情况之后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前案退回补充侦查后,支队长召集两位承办警官和支队工作人员四人一起开会研究时,明确提出了按照检察院补查提纲认真补充侦查的意见,并无授意违法办案,也未人为取舍材料

(二)支队长的行为符合侦查办案认识规律,即使侦查方向的判断与终局判决结果不一致,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正常现象

五、前案诉讼程序的运行均系在各环节分工负责并在检察院制约监督之下进行的阳光作业,作为中层环节的支队长在诉讼程序中并未徇私枉法

六、支队长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有关规定

七、检察院对本案和相关案件的侦查在程序上违反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取得方法非法,所取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支队长被异地传唤并被在居所以外的地方长达十余天监视居住,侦查程序和强制措施违反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二)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和监视居住在时间和地点上有严格的明文规定

(三)检察院对B故意伤害案的侦查违反法律对管辖的明文规定,也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所取证据不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合法证据

(四)支队长在遭受违法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支队长徇私枉法一案,从徇私枉法罪的主客观要件、前案侦查办理过程、当事人所处岗位的职责要求、侦查认识规律、检察机关对本案的侦查和前案的管辖等各方面看,支队长在前案诉讼过程中不存在徇私的故意和行为,前案系轻微刑事案件、受伤者业已治愈、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可以撤销案件,支队长不是前案的承办人对前案办案中的是非对错不负直接责任,前案因证据存在矛盾、各环节办案人员执法水平不一而致案件认识分歧符合侦查和司法办案的认识规律,支队长在工作中程序合法,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中列明的行为,检察机关对本案的侦查和前案的管辖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队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公民人权!

来源: 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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