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成品油以非法经营罪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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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商务部出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成品油经营必须获取行政许可。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可以说,随着国家对成品油经营的管控政策总体上由限制走向放开,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能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解答:

在新规下,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并不是入罪的依据,关键看成品油是否是危险化学品

原因解析:

第一,如系危险化学品,可按非法经营罪认定。成品油分为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国家应急管理部编制的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国家对该类成品油经营以行政法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汽油及该类柴油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无证经营汽油及该类柴油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如系非危险化学品,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上所述,因无证经营闭杯闪点≤60℃的柴油,属于非法经营罪中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那么,闭杯闪点>60℃的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否仍然属于国家严格管制之列,持否定态度。目前《意见》已经明确扩大了成品油市场准入,成品油的批发、仓储从原来需要商务部审批变为无须审批,那么在批发、仓储的语境下,成品油已经不是限制经营的物品,若成品油又被认定为限制经营的物品,不符合刑法的同一性。再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在目前“放管服”的新规下,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应当保持谦抑性,不能过度宽泛适用,否则会混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界限,故无证经营此类柴油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律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废止)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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