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 涉嫌网红的办证诈骗案件

刘彬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 涉嫌网红的办证诈骗案件已关闭评论307字数 1085阅读3分37秒

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韩某,男,汉族,河北保定人,现羁押于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辩  护  人: 刘彬,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XXXX006,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27楼,联系电话:13605747856。

申请事项

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韩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2022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韩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接受其父亲韩小黑的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也联系分局案件承办人员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综合了解到的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韩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 犯罪嫌疑人韩某有为诈骗他人的行为或为他人诈骗提供协助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 犯罪嫌疑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案的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且愿意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小。
  • 犯罪嫌疑人韩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 犯罪嫌疑人韩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涉案的情节相对交轻,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 涉案前,犯罪嫌疑人韩某一直有稳定工作,社会关系稳定。
  • 如果查证犯罪嫌疑人韩某确实参与了犯罪,其家属愿意集结家人积极配合分局调查,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其家属也愿意积极赔偿或者补偿。
  • 犯罪嫌疑人韩某家属愿意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且督促犯罪嫌疑人韩某遵守取保候审义务。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虽涉嫌涉嫌诈骗罪,但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后续处理,请求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听取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韩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辩护人: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20日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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