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航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 请 人:刘彬,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5747856。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27楼。
执业证号:13AXX006。
申请事项
申请变更犯罪嫌疑人刘某航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拘留。
申请理由
2021年8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航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接受其家属的委托后,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航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拘留,具体理由如下:
- 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起,现已过15日,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隔离的客观情形已经消除。
- 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航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没有法定理由。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辩护人: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1年8月18日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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