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 小卖铺销售假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刘彬律师 辩护词 | 小卖铺销售假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关闭评论684字数 703阅读2分20秒

武某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武某峰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武某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结合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慎重考虑。

  • 被告人武某峰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武某峰能认罪认罚,结合其参与程度、销售金额、获利情况、退赃退赔等,应予以确定较大的从宽幅度。
  1. 侦查期间,被告人武某峰就能够认罪认罚,且在公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2. 被告人武某峰在宁波经营副食品店十余年,期间没有因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形被处罚过,无违法前科,系初犯。
  3. 被告人武某峰参与到本案,系基于亲戚关系的朱某来介绍有“口子窖”酒可以销售,不是本案犯意的提出者,后续的销售渠道上,也是在自己开的副食品店进行线下销售,危险性相对较小。
  4. 被告人武某峰在向朱某进货时,支付了相当的对价,参与本案中,获利较小,且已经退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
  • 被告人武某峰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对法院判决的罚金也将积极履行。

综上,辩护人请法庭在考虑被告人武某峰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基础上,同时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镇海区人民法院

刘彬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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