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检察院阶段的认罪认罚

刘彬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检察院阶段的认罪认罚已关闭评论315字数 694阅读2分18秒

武某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某峰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武某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武某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2年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武某峰,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慎重考虑。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经营副食品店十余年,没有受到过经营伪劣产品的相关投诉或处罚。其因听信亲戚的介绍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主观犯罪恶性不大。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系初犯、偶犯,无劣迹前科。涉案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构成自首。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通过本案的销售,违法所得额较少,且已经退还所有涉案款项与非法所得,对社会造成危害较小。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主动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其在思想上、行动上皆对犯罪行为的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并有悔改的表现。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峰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综合武某峰的认罪态度、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等涉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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