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侦查的法律意见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取保候审后请求终止侦查

刘彬律师 终止侦查的法律意见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取保候审后请求终止侦查已关闭评论584字数 1811阅读6分2秒

请求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武某峰

终止侦查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某峰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武某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武某峰,了解了相关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武某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2年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峰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建议对其终止侦查。特向贵局出具法律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涉嫌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全部涉案嫌疑人均已到案,经过现有调查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楚。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主观上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故意,对销售的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知情。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经营副食品店十余年,进行酒类的销售是常规的经营内容。
  • 因侄女婿朱某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武某峰在宁波经营副食品店,就来联系说有渠道可以拿到口子窖,经了解问询,朱某一直告知是真酒。直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口子窖公司工作人员等到武某峰所经营的副食品店检查时联系朱某确认,其依然告知酒是没有问题的。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朱某作为犯罪嫌疑人武某峰上家的唯一联系人,作为货源的提供方,明确告知了所销售的酒为真酒,朱某是正规拿到货源的事实。客观上来讲,在老家安徽省淮北市,即口子窖的产地能够拿到口子窖酒也是符合常情常理的。
  • 从现有的犯罪嫌疑人武某峰与朱某的往来中可以看到双方的交易都是正常的,包括沟通下订单,支付货款等均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没有涉及异常的款项支付,更没有涉及到沟通过关于所销售酒是假酒的任何事实。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基本按照正常正品的进货价向朱某进货,虽然和宁波的进货价有几十块的差额,但朱某告知的解释是其在老家安徽省淮北市能拿到的酒,减少了跨省代理商区域代理、运输等的差价,符合常情常理。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向朱某进货的酒,均是整箱、整件,包装信息齐全,从来没有半成品或者有发生包装异常等情况,武某峰不能明知有假酒的可能性。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从朱某处进货后销售给的下家也是副食品店,下家的销售渠道没有异常。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向下家销售涉案的酒时,考虑销售量的基础上,正常按照进货价加上部分的利润进行销售,与下家的经营也属正常,从未和下家就所销售的酒为假酒进行过沟通。
  • 口子窖是犯罪嫌疑人武某峰老家安徽省淮北市的酒,日常吃饭时也曾喝过,口感等均没有异常。
  • 涉案的经营期间,犯罪嫌疑人武某峰包括下家没有接受过相关人员认为购买到了假酒的投诉,犯罪嫌疑人武某峰没有理由能知道到所销售的该系列的口子窖有存在假酒的可能性。
  • 客观上,犯罪嫌疑人武某峰参与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被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涉案口子窖酒的上家,并提供了朱某的信息,对侦查机关查处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通过本案的销售,违法所得额较少。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经营副食品店十余年,没有受到过经营伪劣产品的相关投诉或处罚。
  • 犯罪嫌疑人武某峰虽明知朱某不是口子窖系浙江或宁波的区域代理商而从他那边拿货,其以为最多是经营不规范中的“串货”行为,并未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峰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主观并不明知,客观上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恳请贵局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对犯罪嫌疑人武某峰终止侦查。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辩护人: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20日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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