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 |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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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十问十答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7(增订第3版 刑事诉讼法)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 主办 当当

2022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自2021年7月1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而有关案件的审查范围也从原来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和当事人申请等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各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捕后可不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5.6万人,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2021年42.7%。可见,该专项活动确实起到了一定成效。那么,究竟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该审查起到何种作用,具体审查哪些内容呢?结合相关法律规范,本文以十问十答的形式谈谈羁押必要性审查。

问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问二: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是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申请人来说,其应当在提出申请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而且,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宜过早,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一个月以后。

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其应当在办结后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问三:刑事诉讼中哪些阶段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三:羁押必要性审查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开始,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问四: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哪个部门办理?

答四: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在侦查或者审判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相应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不过,需要补充的是,个别地区检察院没有依照前述规定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而是仍由专门检察部负责办理。

问五:人民检察院会采取哪些方式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答五: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问六: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哪些方面评估有无必要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答六:人民检察院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可以从上述几个方面对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供人民检察院审查参考。

问七: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答七: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定情形有:(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问八: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答八: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认罪认罚的;(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问九: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否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答九:具有法定的某一种情形,且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可以进行羁押听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的规定,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具体情形有:(一)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五)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六)其他有必要听证审查的。

问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一般多久审结?

答十: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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