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决定的理由

刘彬律师 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决定的理由已关闭评论438字数 1027阅读3分25秒

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决定的理由

一、认为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2.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3.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5. 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6. 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7.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8. 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9. 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三、认为无逮捕必要

  •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1. 无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
    2. 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 无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
    4. 无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
    5. 无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行为
  •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 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 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 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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