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金检刑不诉〔202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051953********,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水泥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伊春市**区**镇,住伊春市**区**镇********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2年9月1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修缮自家猪圈缺少木料,王某某见被害人陆某某家平房空着七八年,以为陆某某家平房动迁,便产生盗窃木料的想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2年3月20日上午8时许携带工具,去**区**镇**街陆某某家的平房,将房顶上的瓦拆下来仍在地上,将房顶上的木方和木板全部拆下来,让邻居郭某某用用四轮拖拉机将木料拉走。木料经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2022年3月二手市场零售价为260.00元。被害人陆某某家受损房屋的屋顶价值,经黑龙江省隆凯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12,984.00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2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有证人苏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证实;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街陆某某家房屋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隆凯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损失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源: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hlj/ycsy/jlq/zjxflws/202306/t20230628_12074940.shtml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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