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 | 电竞行业的刑事合规

刘彬律师 评论381字数 6512阅读21分42秒

刑事合规 | 电竞行业的刑事合规

在电竞产业的蓬勃发展的同时,电竞领域的刑事风险也在不断加剧。相较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风险带来的刑事责任无论在性质、否定性评价、制裁后果还是强制措施手段上都要严重很多,稍有不慎必定会使涉案企业或电竞相关人员付出沉重代价。因此必须引起重视,提高法律意识和刑事风险防范能力。

以下整理了电竞人的法律风险,别特使刑事的风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法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两年,我国大幅度提高了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惩处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高刑由1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无期徒刑,2022年5月15日起实施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又将该罪名的追诉标准从6万元以上降低至3万元以上。

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以及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说99%以上的电竞人都属于这个范围。

简单理解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帮助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以上就会触犯本项罪名。

电竞领域高风险情形:电竞选手参与假赛、赛事公司人员为了回扣低价签署赞助商合同等。

或许有人会问,某联赛这么多假赛选手,也没看到他们被判刑啊?是不是无所谓的啊……

我们在电竞法 | “假赛”,电子竞技的高压线一文中就强调过,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末代甲A的足球系列反腐案就是直到2012年才判决2003年发生的假赛行为,申思等前“国脚”均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追缴所有违法所得。涉案的足管中心主任、足协副主席等人更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随着电竞入亚以来产业关注度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对电竞产业促进政策的加码,结合上文介绍的我国近年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惩处力度的提高,针对电竞领域涉嫌该项犯罪的“重拳”可能不远了。只有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才能做到“身正不怕影子斜”。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联法律: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1979年《 刑法》 第168条对本罪作了规定,1997年《 刑法》 第303条对赌博罪的罪状作了补充,此时,赌博罪有三条罪状,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犯罪,即开设赌场罪。

我们先来看赌博罪。

赌博罪的入罪标准分为两种,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是以赌博为业,其中聚众赌博包括5种情形: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0元以上;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4、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需要从重处罚。

在电竞领域中,像是参与电竞博彩,特别是与他人共享投注账号或是替他人投注获利,就容易触犯本项罪名。另外,电竞人私下组织的牌局即使不构成本罪,也可能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

再来看开设赌场罪。

近年来我国增加了对开设赌场犯罪打击的范围,特别重点打击网络信息时代的网络开设赌场行为。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这些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同时,《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进一步提高,犯开设赌场罪的,由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变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原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变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帮助的,也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开设赌场罪这两年在电竞领域的出场率非常高。

“YYDS”的造梗人就是因其为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会员参赌并从中“抽水”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些电竞公司在其开发的APP中引入博彩模块后整个公司主要人员全部被打包判刑入狱的情况也不少见。

归根结底还是缺乏对 刑法规定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判断,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普法教育。

诈骗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联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一般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在人民币3000~10000元之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目前大部分地方标准为5000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统一为人民币3000元。

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提供资金结算、通讯工具、技术支持、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等严重情节,从重处罚。

在电竞领域中,情节严重的假赛或是雇佣“演员”操纵博彩平台输赢结果等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本项罪名。

这种网络赌博诈骗与一般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区别在于其以欺诈手段控制胜负结局,造成被害人必然输钱结果的行为,使得赌博的胜负失去偶然性。因此诈骗罪的主观恶性更大、其侵害的客体更复杂,法定最高刑也更高。

非法经营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联法律: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经营罪是经济领域中的“口袋罪”,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非常大。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构成本项罪名的前提,但如何认定就需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判断了。比如今年网信办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就是针对网络谣言、“饭圈”乱象、不良网络文化传播等网络环境进行重点整治,在此期间,一些提供有偿删帖控评等水军服务的公司就落网了。这些现象在电竞领域也存在,需要引起重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法律:

《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帮信罪”是《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等。

近年来,“帮信罪”多发频发,犯罪分子往往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网络诈骗等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他人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以金钱为诱饵,使他们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而“工具人”等案发后才得知后果的严重性就为时已晚了。

因此,一定要加强自我防护和法治意识,切莫贪图小利,轻信他人轻松赚钱言论,误入帮信陷阱。

洗钱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律: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与上面的“帮信罪”相比,洗钱罪更为严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从降低主观要件、扩大主体范围、增加洗钱方式的认定、删除罚金比例等多个角度加大了对洗钱行为的惩罚力度。

电竞领域应当特别警惕投融资中的可疑资金,避免被卷入洗钱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关联法律:

《 著作权法》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有些人可能存在认识盲区,误以为侵犯知识产权只是普通的民事侵权,最多是民事赔偿责任,不会触犯到 刑法。

其实不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其中,违法所得在30000元人民币以上,即属于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等。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规定处罚。

近年来多家省级检察院相继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办案,加之刑事立法、司法的趋严态势,不排除今后侵犯著作权类案件会进一步大量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的可能,电竞人需要特别注意。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