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判例
法院 | 案号 | 案情 | 判决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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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刑初字第253号 | 已销售价格362850元,未销售价格100余万元。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
(2020)浙0203刑初223号 | 销售假冒大公鸡注册商标的鞋子共计金额60余万元。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6)浙0206刑初455号 | 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70余万元。 | 自首,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4)甬镇刑初字第122号 | 累计销售金额为1178030元。 | 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3)杭上刑初字第250号 | 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8万余元。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2012)杭上刑初字第166号 | 销售上述假冒名牌服饰的金额至少达110万元。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浙0681刑初754号 | 该工作室共计销售500万元左右。 | 主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0)浙0304刑初50号 | 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80余万元。 | 坦白,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粤0303刑初908号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234535元。 | 主犯、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0)浙0304刑初178号 | 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4377103.78元。 | 坦白、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20万元。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9)浙0481刑初377号 | 被告人阳康销售金额399万余元。 | 主犯、犯罪未遂、坦白、立功、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6)浙0783刑初759号 | 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566849元。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浙0481刑初85号 | 销售金额共计743万余元。 | 犯罪未遂,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6)浙0782刑初3111号 | 累积销售金额为2342775.6元人民币(去掉刷单金额后真实销售数额为2135639元)。 | 自首,部分系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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