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通过上传自身所拍摄的淫秽视频、照片以供他人观看的构成犯罪

刘彬律师 评论1,007字数 2795阅读9分19秒

钟某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3)沪0114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23.03.31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钟某棠,女,1996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因本案于2022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2〕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棠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棠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起,被告人钟某棠为非法牟利,非法注册“推特”网络账号,通过上传自身所拍摄的淫秽视频、照片以及转推他人的淫秽视频等方式供他人观看,并吸引观看者在每人支付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门槛红包后,互加网络好友,进一步联系贩卖淫秽视频或卖淫嫖娼事宜。对于有意购买淫秽视频者,钟某棠则后续以每分钟200元的价格通过“telegram”软件进行出售。经鉴定,钟某棠在“推特”软件中上传的2部视频中1部视频属淫秽物品,播放量为10.3万,上传的386张图片中142张图片属淫秽物品;其通过在“telegram”软件中点对点发送给他人的833部视频中542部视频是淫秽物品。钟某棠非法获利约10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2年7月27日抓获钟某棠,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冼某某、黄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网络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流水,上海弘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浦鉴某(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被告人钟某棠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棠为牟取非法利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钟某棠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某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基本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钟某棠的辩护人认为,钟某棠行为不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结合其退出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给予其公正的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起,被告人钟某棠为非法牟利,注册“推特”网络账号,通过上传自身所拍摄的淫秽视频、照片以及转推他人的淫秽视频等方式供他人观看,并吸引观看者在每人支付200元的门槛红包后,互加网络好友,进一步联系贩卖淫秽视频或卖淫嫖娼事宜。对于有意购买淫秽视频者,钟某棠以每分钟200元的价格通过“telegram”软件进行出售。经鉴定,钟某棠在“推特”软件中上传的2部视频中1部视频属淫秽物品,播放量为10余万次,上传的386张图片中142张图片属淫秽物品;其通过在“telegram”软件中点对点发送给他人的833部视频中542部视频是淫秽物品。2022年7月27日,钟某棠被民警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审判阶段,钟某棠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钟某棠的到案经过。

2.证人冼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冼某某、黄某某在“推特”上浏览到被告人钟某棠发布的淫秽视频、图片后,向对方支付了200元门槛红包并互加好友,后续分别与钟某棠相约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及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在“推特”上浏览到被告人钟某棠发布的淫秽视频、图片后,向对方支付门槛红包并互加好友,后续钟某棠以100至200元每部的价格通过“telegram”软件向其贩卖了2、3部淫秽视频。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涉案犯罪工具被依法扣押等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钟某棠的非法获利情况。

6.上海弘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浦鉴某(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对被告人钟某棠在“推特”软件中上传的2部视频中1部视频属淫秽物品,播放量为10.3万次,上传的386张图片中142张图片属淫秽物品,其通过在“telegram”软件中点对点发送给他人的833部视频中542部视频是淫秽物品。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嫖娼人员冼某某、黄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相关单据证实,被告人钟某棠退出违法所得等情况。

9.户籍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钟某棠的主体身份情况。

10.被告人钟某棠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相关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棠为牟取非法利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控辩双方关于钟某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钟某棠退出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人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棠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7年8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吴 某

人民陪审员:陆某英

人民陪审员:徐某荣

书 记 员:朱某怡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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