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陈蓓茵 (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6.04
刑事保护是权利人打击知识产权假冒行为最有震慑力的手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自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主导。
实务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公诉案件占绝大多数,但大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反映对公诉案件的判决结果不甚满意,认为缓刑比例较高。而我们发现大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查处阶段前积极参与案件,但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度明显下降。因此我们开始思考,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公诉案件中是否只作为一个旁观者的角色呢?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公诉案件中如何主动利用“被害人”的身份维护自身的权利?现我们根据现行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一、 在侦查阶段,权利人如何维权?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委托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报案、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及提供相关文书,推进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具体包括:
(一)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拥有报案及控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实务中,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一般需要委托代理机构或调查公司搜集初步的证据证实涉嫌制假者具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推动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另外如果在市场监督局等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动中发现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可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但由于行政执法中搜集证据的标准与公安机关侦查标准不同,部分证据可能会缺失,且涉嫌制假者可能会逃逸,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需请求公安机关尽快介入。
(二)协助公安机关、物价认定中心对涉案假冒产品进行物价鉴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具有对鉴定意见的知情权、异议权。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关键为非法经营数额,实务中一般是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提供涉案产品真假鉴定及价格证明,由公安机关安排第三方物价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由于各地价格认定中心的标准并不统一,有部分地区会认为外销产品在中国地区无销售、或在中国地区无对应型号的产品为由无法核实价格而对该部分产品不予认定。而公安机关也由于物价认定中心无法出具相关的价格认定文书而没有把该部分产品计入案值,导致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阶段也没有计算该部分的案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可委托律师与公安机关尽早沟通物价认定的情况。
(三)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推进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目前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数量众多,为了能推动案件,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提供作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提供正品商品的情况、正品的销售价格等;发现假冒商品的经过,是否购买假冒商品并对过程进行公证、鉴定,购买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等证据;是否收到购买假冒产品的消费者投诉等,是否有关联制假者或关联案件的信息等。
虽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不能透露详细案情,但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若能尽早介入,协助固定有罪证据,则有可能会促使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推动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权利人如何维权?
我们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是公诉案件中的最为重要的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认定会影响整个案件罪名的定性及量刑幅度。若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及时提出意见,一旦人民检察院起诉后,要在法院阶段请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是非常困难的,而法院也只在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内进行判决。而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积极介入刑事诉讼中,具体包括:
(一)获得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权利。
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害人众多或者不确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个省市的三级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实务中,在广州地区诉讼代理人可以收到检察院通过平邮寄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
(二) 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务中,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可委托律师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提供与本案相关犯罪线索,了解诉讼进程、犯罪嫌疑人强制羁押措施变更情况等。但对于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商标权利人是否能认定为被害人,该点存在争议,因此权利人可能无法获得许可进行阅卷及出庭参诉。
(三) 可申请阅卷及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根据以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在法院阶段申请阅卷,但需要获得人民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
实务中,各地区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标准不一,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较多的地区一般都允许阅卷。有部分地区由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较少,经办人甚至不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律师是否有阅卷或出庭的权利,因此建议委托有经验的律师,说服人民检察院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的律师阅卷。
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工作,通过阅卷,我们可以了解目前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现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建议起诉的罪名是否准确,涉案金额是否全部计算在案值内,涉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全部追究。根据阅卷的情况,我们可以向检察院补充提交证据及法律意见,包括针对罪名及量刑提出建议,可建议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我们曾办理的一宗案件中,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对涉案制假者起诉,我们通过阅卷发现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制假者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数罪并罚,我们向检察院提供法律意见,该建议获得检察院接纳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也认定涉案制假者构成两个罪。
同时,通过阅卷,我们可以获取公诉案件中的有关证据资料,了解涉案嫌疑人的资产情况,对于后续的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帮助。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也有权安排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对于公安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并提交检察院的补充卷,律师可以再次申请进行阅卷。
综上,我们建议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尽早安排律师介入,推进检察院把案件起诉至法院。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可考虑案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 在法院阶段,权利人如何维权?
法院阶段,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可争取代表权利人出庭支持公诉及提供法律意见,全力争取获得公正的刑事判决。具体包括:
(一) 可获取起诉书。
在获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委托材料,申请获取检察院的起诉书等材料。通过分析起诉书,可以了解到检察院对于罪名认定及量刑幅度的意见,可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与检察院一致或不一致的意见。
(二) 可争取出庭,提交证据及发表法律意见。
各地区法院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标准不一,部分法院可允许出庭,部分法院只能安排旁听。我们建议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可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与法院沟通出庭事宜。
庭审期间,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一般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发表质证意见,提供新证据,发表代理意见,针对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回应。一般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是一个助攻的角色,协助检察官对被告人的指控,同时向法官陈述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希望法院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制裁,对涉案被告人在量刑时从重处罚或不适用缓刑。另一方面,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发表独立不同于检察官的意见,我们在办理的一宗案件中,结合庭审的情况认为涉案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非检察官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后法官接受我们的意见,建议检察官变更起诉罪名,最后涉案被告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定罪。
(三)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可提起抗诉申请,建议检察院提起抗诉。
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具有请求抗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至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我所代理的一宗案件中,一审法院仅认定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我方争取了检察院同意我司的抗诉申请,并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最终促使二审法院改判为三年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综上,在知识产权刑事公诉案件中,虽然公诉机关起主导作用,但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阶段依然有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若能作为被害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参与刑事诉讼,往往可以在刑事审判效果以及后续民事索赔上赢得主动权,争取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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