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罪名解析与详细量刑标准一览表

刘彬律师 评论127字数 5170阅读17分14秒

罪名解析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详细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现行【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法变迁】过程

1979年

《刑法》

1997年

《刑法》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
原始 修订后 第一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条文。
扩展和增加了转移和收购的行为方式,,并对法定刑作了微调,由可以并处改为并处。 将犯罪对象由“赃物”调整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将行为方式调整为包括“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同时,对法定刑作了调整,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调整为七年。

 

增加第二款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三、认识重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几次变迁,不仅是国家立法机关适应社会与经济新变化的重大立法举措,还昭示了该罪所保护法益和规制重点的不同。因此,从立法变迁角度认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仅能真切感受立法机关的智慧,更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对该罪进行深刻的认识与理解。笔者看来,从立法变迁角度可以看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识重点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对“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的内涵进行了界定。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2、数额认定

《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该条款确立了以行为时的市场价为原则的数额计算方法:市场价的确定应当以价格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准。这是因为,在物价总体处于上涨的趋势下,案件被查处时犯罪所得的价格往往高于行为时的价格。此时,必须严格依照行为时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也有案件查处时的价格低于行为时价格的情况。此时,仍然应该以行为时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查处时的价格明显低于行为时价格的,应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收购和销售犯罪所得的价格往往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从上游犯罪人处收购或向他人销售犯罪所得时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高认定,应当以交易发生时的实际价格为基准。

(二)行为表现方式

1、“窝藏”及“转移”的认定

何谓“窝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窝藏是指接受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委托藏匿和保管犯罪所得,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犯罪所得的行为。开始不知道是犯罪所得而加以受领,后来在保管过程中知道了是犯罪所得,却继续为保管的行为,也是窝藏。窝藏是一种典型的隐瞒,是以作为的方式来实现对犯罪所得的隐瞒,单纯的知情不举不能认定为窝藏。举例而言,张某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藏于家中,张某的父亲事后得知张某盗窃犯罪。后公安机关询问张某的父亲是否知道此事,张某的父亲称不知情,未见到张某盗窃的财物。张某的父亲隐瞒了张某的犯罪所得藏于家中的事实,仅仅属于知情而不举,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

何谓“转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转移是指改变赃物存放地的行为。从空间位置上看,转移赃物包括从上游犯罪既遂后的隐藏地向窝赃地的转移以及从一个窝赃地向另一个窝赃地的转移。行为人可以自己转移,也可以同上游犯罪行为人一起转移,还可以通过指挥毫不知情的第三人搬运、转移。对行为人而言,不论其转移赃物是否有偿,转移的距离远近如何,以及行为人在转移过程中是否紧随赃物,这些因素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同一房间内转移,也可能因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属于本罪所指的转移,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为妨害司法的本质,而不是物理上的距离间隔。”2

2、“收购”及“代为销售”的认定

如何准确理解本罪的“收购”和“代为销售”,在实践中有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102号陈某、欧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对此进行了阐释。

所谓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裁判理由中指出:“收”和“购”两个字之间是语义的重复,解释为“购买”就可以了。同时也无须对“收购”附加“销售营利”的目的,单纯为了自用而收购的,也是掩饰、隐瞒行为。“收购”的行为类型中包含着“先购后卖”这种情况,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法旨意,法律在这时惩罚的侧重点仍在于“购”,因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仍然购买,不管其目的是不是再次出售,购买行为都体现出行为人为上游犯罪人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是本罪打击的重点。后面再出售的行为就只是实现其个人利益而已,所以刑法条文在这里没有列举“销售”一项,而是在“收购”之后列举了“代为销售”。3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收购的形式主要是买卖,但也不局限于买卖,只要是提供代价而取得即可,民法上的债务清偿、抵消等都可以构成实质上的收购。仅仅成立了购买的契约还不够,需要现实地进行了赃物的接受,才是收购赃物行为。反之,只要现实地接受了赃物,只是尚未支付对价,或者还没有决定赃物的具体数量和价格,也不妨碍本罪的成立。收购赃物的成立不以行为人从上游犯罪行为人那里直接购买取得为必需,明知是赃物而从其他人处接受转卖的,也是收购赃物。”4

所谓“代为销售”,是指行为人代犯罪分子出售犯罪所得的行为。“代为销售”与“收购”不同,它是替犯罪分子销售犯罪所得,中间过程中并没有以自有资金取得对犯罪所得的所有权。“代为销售”既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以卖主身份替上游犯罪人销售犯罪所得的行为;也包括在犯罪分子与购赃人之间进行斡旋介绍的行为。行为人先将犯罪所得进行窝藏,然后以卖主身份寻找买赃人售出的行为,仍是一种代为销售行为。5

3、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的认定

《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包括: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第1111号李涛、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的两被告人用非法收购的原油炼制土柴油,属于“其他方法”中的加工。6

除此之外,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其他方法”的情形。但必须坚持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的目的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是这些方法与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三是这些方法在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行为的追究。”7

(三)量刑标准(重点在于加重情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量刑档次 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形认定 ①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②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③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④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⑤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⑥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⑦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六种掩饰、隐瞒行为的;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①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②掩饰、隐瞒10次以上,或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③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④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⑥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⑦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或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浙江

量刑细则

犯罪情节一般的

量刑起点3月拘役-6月有期徒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2个月刑期;

(2)系上述第⑤项情形,违法所得每增加3000元,增加2个月刑期;

(3) 系上述第⑦项情形,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3至6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增加刑罚量要与上游犯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平衡,不得重于上游犯罪。

情节严重的

量刑起点3年-4年有期徒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2个月刑期;

(2)系上述第⑥项情形,违法所得每增加6000元,增加2个月刑期;

(3)系上述第⑦项情形,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3至6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同一犯罪分子多次掩饰、隐瞒同样或者类似犯罪所得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缓刑适用 综合考虑犯罪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免刑适用 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3)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
罚金适用 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犯罪数额一至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少于2000元。(2)判处三年以下的,一般并处1000元至5万元。(3)判处三至七年的,并处罚金一般不低于1万元。
1.量刑细则、缓刑、免刑、罚金适用部分只做参考。

2.六种行为:(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用其抵债的;(2)拆解、拼装或组装的;(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注:

1 、2、4参考自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3 、5、6、7参考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04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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